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2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申报要求和审批流程 

第三章 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股权投资奖励 

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和培育企业奖励 

三、工业强基配套资助 

四、重大技术装备配套奖励 

五、技术改造补贴 

六、智能制造项目奖励 

七、企业技术中心配套奖励 

八、工业增加值增量奖励 

九、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 

十、优质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补贴 

十一、商业企业规模成长奖励 

十二、商贸企业连锁经营认定奖励 

十三、电子商务企业配套奖励 

十四、物流装备购置补贴 

十五、物流企业认定奖励 

十六、支持发展宝安品牌农业资助 

十七、新增“四上企业”奖励 

十八、中国、省、市质量奖配套奖励 

十九、宝安区区长质量奖奖励 

二十、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项目资助 

二十一、宝安区品牌奖励 

二十二、行业组织发展奖励 

二十三、行业会议承办补贴 

二十四、区政府主办(承办)展会组展补贴 

二十五、企业展位费补贴 

二十六、经贸交流活动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4 号),规范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中各项资助措施的组织实施,提高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2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扶持措施资助项目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项目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一般申报要求和审批流程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第三章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二、申报主体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社会组织应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四)第三章明确资助措施受企业纳税额限制的,应提交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打印);

(五)银行开户证明。

三、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 A4 纸装订成册。

四、项目审批应履行下列一般流程,如需经历补充流程, 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第三章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

(一)启动申报:业务主管单位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材料接收:原则上由区或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应当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材料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查,需要补正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业务主管单位书面告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征求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就拟资助项目的初步名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申请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助。

(五)对外公示:业务主管单位将拟资助名单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六)上会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按规定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七)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本规程内扶持措施项目申报时间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流程的审查核定时限(包括材料审查、征求意见、对外公示环节)为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日起 90 个工作日,补正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以及提请相关会议审议的时间不纳入审查核定的法定时限内。按照便民利企原则,各扶持措施资助项目审查核定的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至 45 个工作日。



第三章 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企业股权投资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300 万元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

企业,获得区政府认可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合计 3000 万元

以上的,按股权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00 万元”。

(二)奖励条件

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应为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的工业企业;

2.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300 万元;

3. 获得区政府认可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合计 3000 万元以上;

4. 企业属于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属于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机器人、智能装备、可穿戴设备等未来产业。

(三)奖励标准

1. 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00 万元。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申请报告书(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3.企业获得股权投资资金的相关进账凭证复印件;

4.股权机构获得区政府认可的证明文件(会议纪要);

5.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评审。区经济促进局组织 3 名或以上(人数为单数)的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并给出申报企业是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评审意见。


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和培育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鼓励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做大做强,对被认定为省级 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给予 30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并被广东省经贸信息委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或培育企业。

(三)奖励标准

1. 对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被认定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企业被认定为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或培育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凭省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文件直接奖励。


三、工业强基配套资助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强化工业基础能力。鼓励企业研发核心基础零部件

(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基础技术。对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且获得市配套资助的企业, 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国家工业强基资助金额的 50)给予

配套扶持,最高扶持 1000 万元”。

(二)资助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项目实施地在宝安区;

3. 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且获得市配套资助。

(三)资助标准

1. 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国家工业强基资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扶持    1000    万元。2.本资助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工业强基配套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及所承担的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

3.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获得市工业强基资助资金文件的复印件;

5.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属于对市资助配套的项目,直接根据市经信委下达文件给予配套资助。


四、重大技术装备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对于获 得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企业,按市同样的 资助金额(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 3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

(二)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项目实施地在宝安区;

3.企业获得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

(三)奖励标准

1. 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 30)

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2.本奖励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配套奖励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生产销售情况,以及获得市相关奖励的情况等);

3. 获得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属于对市资助配套的项目,直接根据市经信委下达文件给予配套资助。


五、技术改造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推进技术改造倍增扩大工业投资。鼓励企业采用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施技术改造。对实施技术改造的企 业,一年内设备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价格

的 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 1500 万元;其中,对于购置宝安企业(注册地在宝安区)生产的设备,且该部分设备投资额占设备总投资额30 以上的,再给予20 万元的奖励”。

(二)补贴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工业生产、技改实施地在宝安区;

3. 企业以购置或改造生产设备等方式实施技术改造;

4. 一年内(具体起止时间以申报公告为准)设备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

5. 企业采购宝安企业(注册地在宝安区)生产的设备金额占设备总投资额 30%以上的,自动获得追加奖励。

(三)补贴标准

1. 按照设备购置价格的 30给予一次性补贴,一个企业

最高补贴 1500 万元。

2. 对于购置宝安企业(注册地在宝安区)生产的设备, 且该部分设备投资额占设备总投资额 30以上的,再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3.本补贴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技术改造补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改实施情况,以及实施技改后技术提升和市场效益等);

3. 设备购置清单、发票(或进口设备报关单)、相关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报年上两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会计师审计。区经济促进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设备投资等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六、智能制造项目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鼓励企业实施生产设备信息实时采集、实时互通等智能化改造,提升生产智能化水平。对企业实施的项目被评为国家、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250 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区级智能制造示范、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项目实施地在宝安区;

3.企业实施的项目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1)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2)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3)深圳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4)宝安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或试点项目。

(三)奖励标准

1. 企业实施的项目被评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 500 万元的奖励。

2. 企业实施的项目被评为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 300 万元的奖励。

3. 企业实施的项目被评为深圳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 250 万元的奖励。

4. 企业实施的项目被评为宝安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 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宝安区智能制造试点项目的,

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

5. 对已获得奖励后被评为更高级别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按相应的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6.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宝安区智能制造项目奖励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智能制造项目的建设情况);

3.获得有关智能制造项目荣誉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凭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认定文件直接奖励。


七、企业技术中心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八条,“提升企业技术中心水平。鼓励企业做强内部技术创 新研发机构,对企业内设的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和 2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技术中心所在地在宝安区;

3. 内设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奖励标准

1. 对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的奖励。

2. 对经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的奖励。

3. 对经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

4. 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5.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企业技术中心配套奖励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技术中心的建设情况等);

3. 企业内设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凭国家、省、市技术中心认定的有效文件直接奖励。


八、工业增加值增量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九条,“对获得深圳市扩产增效奖励(工业增加值增量奖励)的企业,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工业增加值增量的 3)给予

配套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

(二)奖励条件

1. 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企业获得市扩产增效奖励(工业增加值增量奖励)。

(三)奖励标准

1. 按市同样的资助金额(工业增加值增量的 3)给予配

套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

2. 本奖励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工业增加值增量奖励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等);

3. 获得市扩产增效奖励(工业增加值增量奖励)的资金奖励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 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属于对市资助配套的项目,直接根据市经信委下达文件给予配套资助。


九、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十条,“鼓励企业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争 取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争取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 全球前列。对由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 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 500 万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工信部‘单项冠军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 每项产品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条件

1. 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企业经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培育企业,或产品被认定为“单项冠军产品”。

(三)奖励标准

1. 企业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可获得 500 万元的奖励。

2. 企业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可获得 200 万元的奖励。

3. 企业产品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每项产品可获得 100 万元的奖励。

4. 对获得“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奖励后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5. 本条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单项冠军”奖励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获得奖项情况等);

3. 企业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或企业产品被认定为“单项冠军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凭国家工信部的有效文件直接奖励。


十、优质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优先保障我区优质制造业企业用地用房需求,鼓 励企业在宝安开展增资扩产项目。对我区产值超过 5 亿元且

增长率达到 15 的纳统工业企业,通过新租赁厂房(已租满

12 个月)实施增资扩产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企业 12 个

月、每月每平方米 15 元、面积不超过 30000 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为我区统计在库的工业企业;

3. 上年度产值超过 5 亿元,增长率在 15以上;

4. 项目为申报年上两个会计年度内,在宝安区新租赁的产业用房内实施,且截至发布申报通知日已租满 12 个月。

(三)补贴标准

1. 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企业 12 个月、每月每平方米

15 元、面积不超过 30000 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

2.本补贴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和增资扩产项目基本情况、经营状况、投入规模、对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情况及申请事由等);

3. 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 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申请补贴时段的房租发票复印件;

5.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6. 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本项目材料需一式两份。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区经济促进局自行组织或委托街道对企业经营情况、项目的真实性等内容进行核查。



十一、商业企业规模成长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促进现代商贸业规模发展。对纳入本区商业统计,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 15,且年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

的批发企业或 1 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 60 万元奖励,

超过上述增速的,每提高 5 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 20 万元,

单家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 100 万元;对纳入本区商业统计,

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同比增长达 15,且年营业额 2000 万元以

上的住宿或餐饮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

每提高 5 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 10 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

最高奖励 50 万元”。

(二)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属于纳入本区商业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

3. 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且增长率在

15%以上。

(三)奖励标准

1. 对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 15,且年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给予 60 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

每提高 5 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 20 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

最高奖励 100 万元。

2. 对上一年度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 15,且年销售额 1

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 60 万元奖励,超过上述增速的,

每提高 5 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 20 万元,单家企业全年累计

最高奖励 100 万元。

3. 对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同比增长达 15,且年营业额

2000 万元以上的住宿或餐饮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超过

上述增速的,每提高 5 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 10 万元,单家

企业全年累计最高奖励      50      万元。4.本奖励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报年上两年度上报区统计局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年报表;

3.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



十二、商贸企业连锁经营认定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培育服务业品牌。鼓励商贸企业创建品牌和连锁 经营,对获得‘中国连锁经营百强’、‘深圳连锁经营 50 强’

认定的总部企业,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 0.1给予一次性奖

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



(二)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属于上一年度获得“中国连锁经营百强”或“深圳连锁经营 50 强”认定的总部企业。

(三)奖励标准

1. 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 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申报年上两年度上报区统计局的财务状况年报表;

3.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获得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凭有关资质荣誉的有效文件和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直接奖励。


十三、电子商务企业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获得深圳市电子商务 龙头企业引进奖励、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和电 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奖励的,按市的奖励金额的 1.2 倍给予



奖励,最高奖励 600 万元”。

(二)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深圳市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或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奖励。

(三)奖励标准

1. 按市奖励金额的 1.2 倍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600 万元。

2. 除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奖励外,本奖励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报年上一年度上报区统计局的财务状况年报表;

3.获得市级奖励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属于对市资助配套的项目,直接根据市相关部门下达文件给予配套资助。


十四、物流装备购置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引进大型自动化分拣等先进物流装备,对物流企业购置设备用于企业标准化、自动化、环保化、智



能化的,按照设备购置价格的 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

贴 500 万元”。

(二)补贴条件

1. 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主营业务为综合性供应链管理服务、专业性物流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物流信息处理等)、提供物流辅助配套服务的企业;

3. 企业的物流或供应链服务收入占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

(三)补贴标准

1. 按企业上一年度购置先进物流装备实际购置费用的

15 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 500 万元。

2. 先进物流装备实际购置费用基数为实际购置发票金额去除进项税抵扣部分,且不含附带的保险、购置税费、培训费、维护保养费、易耗性配件费用、装饰性配件费用等非必要费用。

3. 先进物流装备类型包括企业用于主营业务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物流信息处理等环节的标准化装备或使用自动化、智能化、环保化技术的特殊设备,不含一般非标准化装置、日常办公设备、不符环保要求或显著不符合产业扶持导向的装备,企业需对购置的设备拥有完全产权。

4.本补贴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报年上一年度上报区统计局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年报表;

3.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购置设备清单(含费用明细说明)、购置合同、购置发票、银行流水、专项审计报告,如相关文件中附带外文资料, 还应附带中文翻译材料;

5.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



十五、物流企业认定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积极发展供应链物流,对省级认定的供应链服务 示范企业,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 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

打造一批重点物流企业及 A 级物流企业,对经中国物流及采购联合会认定的 3A-5A 级物流企业以及经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按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 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00 万元”。

(二)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广东省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 3A-5A 级物流企业;

3. 截至申报日,企业获得认定称号不足两年。

(三)奖励标准

1. 对省级认定的供应链服务示范企业,按首次认定当年营业收入的 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 500 万元。

2. 对经中国物流及采购联合会认定的 3A-5A 级物流企业、经市政府物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按首次认 定当年营业收入的 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 200 万元;企业同时获得 A 级物流企业、市重点物流企业多个认定 或认定等级升级时,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报年上一年度上报区统计局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年报表;

3.申报年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获得供应链示范企业、重点物流企业、A 级物流企业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凭有关资质荣誉的有效文件和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直接奖励。



十六、支持发展宝安品牌农业资助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支持发展宝安品牌农业。对获得国家、省、市‘农 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 6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产地认证的种养基地,在认证有效期内给予每 年 500 元/亩的奖励。对获准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组

织,给予 8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宝安知名传统品牌种养企

业,给予 350 元/亩的种养投入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 100 万元”。

(二)资助对象

1. 龙头企业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宝安区注册的涉农企业;

2. 基地认证奖励的奖励对象为项目经营所在地在宝安


区的涉农企业;

3. 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宝安区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4. 宝安知名传统品牌种养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在宝安区注册的涉农企业。

(三)资助标准

1. 对获得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 6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奖励的企业取得更高级别的荣誉认定,可按相应



标准差额奖励。

2.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产地认证的种养基地,在认证有效期内给予每年 500 元/亩的奖励。

3. 对获准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组织,给予 8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 对宝安知名传统品牌种养企业,给予 350 元/亩的种

养投入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  100  万元。5.本资助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龙头企业奖励需提交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证明文件或有关资格、荣誉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 三品一标奖励需提交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证书、绿色农产品基地证书、有机农产品基地证书、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电子版;

4. 种养补贴需提交街道办同意申报的批准文件(提供模版),海域使用证复印件;

5.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本项目材料需一式两份。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



十七、新增“四上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对首次纳入本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 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 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新增纳入本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3. 企业首次新增日期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算。

(三)奖励标准

1. 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本奖励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区经济促进局向区统计局发函核查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由区统计局正式回函,确认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本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单。





十八、中国、省、市质量奖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 500 万元的奖励;获得

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 300 万元的奖励;获得市长质量奖的,

按市奖励金额给予 100的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获得中国质量奖(含大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含大奖、提名奖、鼓励奖)。

(三)奖励标准

1.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大奖或提名奖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奖励。

2. 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奖励。

3. 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分别按市奖励金额给予 100的配套奖励。

4.同一级别同一档次的奖励只享受一次。

5.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或社会组织上一年度纳税额限


制。

(四)申请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2.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



量奖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企业开户银行账户资料;

4.社保账号;

5.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6.经办人联系方式(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

(五)受理申报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凭国家、省、市有效认定文件直接奖励。


十九、宝安区区长质量奖奖励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奖励”。

(二)奖励对象

1. 在宝安区登记注册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2. 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居于行业领先地位或者社会贡献,最近 3 年未发生亏损;

3. 两年内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没有存在被处于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4.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奖励标准

1. 区政府向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的企业或者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奖励。

2. 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 2 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或低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区长质量奖鼓励奖的单位,再次获得同一等次或低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3. 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或组织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一式五份;

2.《自评报告》五份;

3.证实性材料(复印件)一份;

4. 电子光盘或 u 盘一份,含 1、2、3 项材料电子版;

5.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及社保编号。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 材料评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分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单位名单。

2. 现场评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对入围单位组织集中答辩或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评分排序确定候选名单, 经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局务会研究后,报区政府组织



评委会审议表决拟奖名单。



二十、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项目资助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开展质量奖梯队建设,非区长质量奖评审年度, 对完成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并通过验收(得分超过 400 分

且排名前 15 名)的企业或组织,给予每家 30 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

1.在宝安区登记注册,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2.已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3.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4.两年内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没有存在被处于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三)奖励标准

1. 非区长质量奖评审年度,对完成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并通过验收(得分超过 400 分且排名前 15 名)的企业或

组织,给予每家 30 万元的奖励。

2.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或者区长质量奖相关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可申报,已获得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项目资助的企业或组织不可重复申报。

3.本资助措施受企业或组织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五份;

2.《自评报告》五份;

3.证实性材料(复印件)一份;

4.电子光盘或 u 盘一份,含 1、2、3 项材料电子版;

5.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及社保编号;

6.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打印)。

(五)受理申报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 材料评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分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单位名单。(评审采用《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

2. 现场评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对入围单位组织集中答辩或现场核查,根据专家综合评分(材料评审与现场评审得分之和)排序确定拟奖名单。


二十一、宝安区品牌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首

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二)奖励对象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首次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称号。

(三)奖励标准

1.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

2. 对首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

3. 同一级别的奖励只享受一次。企业获得以上多个品牌荣誉的,给予奖励的金额合计不超过 150 万元。

4.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企业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品牌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开户银行账户资料;

4.社保账号;

5.公共信用信息证明材料;

6.经办人联系方式(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

(五)受理申报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凭国家、省、市有效认定文件直接奖励。



二十二、行业组织发展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引导本区规模大、企业数量多的经济领域成立行 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对由区政府倡导在宝安成 立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第一年经区 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

对开办两年以上的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被区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 为在宝安区注册成立、符合宝安产业发展导向的经济领域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

2.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考核达标或评选达到一定等级(具体标准由区经促局牵头,组织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制订)。

(三)奖励标准

1. 对由区政府倡导在宝安成立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第一年(运行已满一个会计年度)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的,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

2. 对运行已满两个会计年度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区产业主管部门每年进行评选,评选为年度优秀、良好等级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3.本奖励措施面向行业组织,不受其上一年度纳税额限

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申请报告(报告中要明确申请事由及行业组织基本情况、规模、运作状况、年度工作计划、发展前景、年度考核及评选情况等);

3. 区产业主管部门考核达标或评选年度等级证明文件;

4. 申请第一年考核奖励的行业组织需要提交区委、区政府或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倡导成立的会议纪要(区委区政府办印发)复印件。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归口其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行业组织由区经济促进局统筹征求相关产业部门意见。


二十三、行业会议承办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对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持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按实际投入费用的 5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

补贴最高 100 万元;其中,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

按实际投入费用的 100给予主办单位补贴,补贴最高 200 万元”。

(二)补贴条件

1.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的主办或承办单位;



2.举办的峰会、论坛、学术会议需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3.峰会、论坛、学术会议需在宝安区举办。

(三)补贴标准

1. 按实际投入费用的 50给予承办单位补贴,补贴最高

100 万元。

2. 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

100给予主办单位补贴,补贴最高 200 万元。

3.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补贴金额受其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 申请报告(报告中要明确申请事由及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规模、运作状况,相关峰会、论坛、学术会议举办的基本情况等);

3. 经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召开峰会、论坛、学术会议的会议纪要复印件;其中,对由区政府作为指导单位举办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4. 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发票;

6.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提交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



二十四、区政府主办(承办)展会组展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支持举办高标准工业产品展览会。对宝安产业发展博览会(宝博会)、深圳国际智能装备产业博览会

(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的展会,给予执行承办机构组展补贴,补贴标准以 300 元/平方米为基数,每年可视组

展情况上下浮动 15,具体由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

导小组审定,以实际展会面积为准,其中智博会最高补贴 600 万元”。

(二)补贴条件

申报单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为宝安产业发展博览会等区政府主办展会的执行承

办单位;

2.为深圳国际智能装备产业博览会等区政府承办展会的执行承办单位。

(三)补贴标准

1.对宝安产业发展博览会(宝博会)、深圳国际智能装备产业博览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的展会,给予执行承办机构组展补贴,补贴标准以 300 元/平方米为基数,

每年可视组展情况上下浮动 15,具体由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以实际展会面积为准,其中智博会最高补贴 600 万元。

2.本补贴措施不受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主办(承办)展会项目费用补贴申请表》;

2.展馆租赁合同原件;

3.展会结算单及支付展馆费用的银行对账单、回单等支付证明原件;

4.展馆租赁发票复印件;

5.展会情况总结和照片原件(包括展览开幕式、重要活动以及现场全景照片,附中文照片说明,不少于 10 张)。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具体审批流程:

1. 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2. 材料接收:原则上由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展会执行承办单位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3. 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 申报主体应于 5 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 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补贴名单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5. 评定标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经济促进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评估工作组,对展会组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为优秀,按照补贴标准基数上浮 15给予补贴;评为



良好,按照补贴标准基数给予补贴;评为达标,按照补贴标准基数下浮 15 给予补贴。

6. 上会核定:补贴标准与组展补贴金额经区经济促进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制发会议纪要,按规定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7. 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区经济促进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二十五、企业展位费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参加展会拓展市场和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发挥宝博会、智博会等重要展会的平台、窗口作用,对参加宝博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对参加宝安计划内其他展会的企业,给予 50的展位费补贴,单次补贴金额最高 10 万元,市、区展位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标准执行”。

(二)补贴条件

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

1.参加宝博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展会;

2.参加宝安区年度计划内其他展会;

3.参加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确补贴标准展会。



(三)补贴标准

1. 对参加宝博会、智博会等区政府主办(承办)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

2. 对参加宝安计划内其他展会(宝博会、智博会除外) 的企业,给予 50的展位费补贴,单个展会补贴金额最高 10 万元,市、区展位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3. 对参加深圳市政府另有明确补贴标准展会的企业,按照市政府相关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

4.本补贴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企业参加展会展位费补贴申请表》;

2.展位费或展示服务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支付展位费或展示服务费的银行对账单、回单等支付证明原件;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参展合同复印件;

6.展会期间展位、活动现场现场照片原件。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经济促进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补充流程。



二十六、经贸交流活动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支持参加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对经区政



府计划安排的境外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经贸交流活动,单场活动现场组织规模 30 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给予承办单位 26 万元补贴;100 人以上的,给予 35 万元补贴。对经区政府计划安排的境内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经贸交流活动,以实际支出为准给予承办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补贴条件

1. 境内(外)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经贸交流活动的承办单位;

2. 所承办的境内(外)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经贸交流活动应为区政府计划安排,且境外经贸交流活动应经市外事办批准。

(三)补贴标准

1. 对经区政府计划安排的境外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经贸交流活动,单场活动现场组织规模 30 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给予承办单位 26 万元补贴;100 人以上的,给予35 万元补贴。

2. 对经区政府计划安排的境内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经贸交流活动,以实际支出为准给予承办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3.本补贴措施不受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 《宝安区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费用补贴申请表》。

2. 申请报告原件(报告中要明确申请事由及承办单位的



基本情况、规模、举办活动的主要内容等)。

3. 境外经贸交流活动应提交区政府批准经贸交流活动的证明材料;境内经贸交流活动应提交经区政府同意举办的相关会议纪要复印件。

4. 与经贸交流活动组织单位签订的经贸交流活动承办合同原件(如相关文件中附带外文资料,还应附带中文翻译材料)。

5. 按承办单位类型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6.活动签到表原件。

7. 经贸交流活动情况总结和照片原件(包括展览开幕式、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重要活动的不少于 10 张现场照片材料,附中文照片说明)。

8. 境内经贸交流活动应提交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发票原件,和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五)受理申报部门:经贸交流活动的组织单位。

(六)具体审批程序

1. 对经区政府计划安排的境外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经贸交流活动:

(1) 预算上会:活动前提出活动预算安排,经活动组织单位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制发会议纪要,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同意后,可先按合同进度拨付资金。

(2) 启动申报:活动组织单位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



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3) 材料接收:原则上由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承办单位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4)材料审查:由活动组织单位统一受理承办单位申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于 5 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5) 对外公示:活动组织单位将拟补贴名单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6) 上会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活动结项后按程序上活动组织单位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制发会议纪要。

(7) 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活动组织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2. 对经区政府计划安排的境内展览、推介洽谈、专题宣传等经贸交流活动:

(1) 启动申报:活动组织单位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2) 材料接收:原则上由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承办单位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3)材料审查:由活动组织单位统一受理承办单位申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



质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于 5 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 对外公示:活动组织单位将拟补贴名单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5) 上会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活动结项后按实际支出金额提出支出安排计划并按程序上活动组织单位局长办公会议核定,制发会议纪要,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6) 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活动组织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附则一、本操作规程由区经济促进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解释;有关主体对操作规程解释有异议的,报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裁定。

二、本操作规程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根据《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 对农业企业、成立五年内的初创型企业、新引进未满一年的企业以及个人、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资助不受纳税限制。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能享受本操作规程一项扶持措施,第三至第十分项操作规程除外。

五、企业成立至申报年 1 月 1 日不满一年的,无须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企业纳税证明;企业成立至申报年1 月 1 日不满两年的,如操作规程要求提交前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可只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咨询电话07558656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