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

为助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激励企业提升经济规模效益, 转换创新动力引擎,优化产业资源配置,树立良好社会声誉, 促进企业加快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结合光明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激励企业稳定提升经济效益

(一)实施“小升规”扶持计划。建立“小升规”企业培育库,鼓励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首次纳入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实施高管团队激励计划。充分发挥企业高管团队推 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年度产值 5 亿元

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每增加 2000 万元,给予其高管团队 20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 200 万元,单

个高管年度最高奖励 50 万元。对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 2000 万元,给予其高管团队 10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 100 万元,单个高管年度最高奖励 10 万元。

二、助推企业转换发展动力引擎

(三)实施上市企业倍增计划。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 场进行有效融资,补齐高质量发展资金短板。对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 100 万元资助;申请材料获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再给予 250 万元资助。对在境外成功上

市的企业,给予 200 万元资助。

(四)实施技术改造攀登计划。鼓励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 造全面提高综合竞争力。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提升工业增加值率的规上工业企业,按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 10,给予最高200 万元资助。规下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

10 ,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五)支持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设面向制造 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光明区企业提供质量认证、检验检测、设备共享、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对获得市级扶持计划资助的制造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服务光明区企业实际营业收入 3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对获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按市级资助 50配套,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资助。

三、释放高质量发展空间潜力

(六)鼓励企业加大工业厂房建设力度。合理引导城市更 新,鼓励重建类项目调整工业厂房和研发用房构成比例。新型工业用地(M0)采用一级工业区块线厂房建设标准新建或改建的部分,按每平方米 500 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

超过 1000 万元。对在法定图则基础上将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重提升 10的“工改工”项目,开设绿色通道,专人跟踪服务,加快项目用地审批进度。

(七)支持打造专业化特色园区。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 新材料、生物与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产业领域,加快专业化特色园区建设。对经备案的专业化特色园区,建筑面积达到 3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 5 家且产业聚集度达 40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对园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 20 亿元以上(含)、产业聚集度达 70以上,且具有一定公共服务能力的专业化特色园区,再给予 200 万元奖励。专业化特色园区备案资质每 3 年复核一次。

(八)鼓励园区加快清退“散乱污危”企业。鼓励产业园 区运营主体主动开展“散乱污危”企业清退工作。对主动清退“散乱污危”企业的园区,按实际清退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鼓励企业树立良好社会声誉

(九)支持企业实施品牌质量管理。鼓励企业推进品牌创新,为商标品牌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对获得国家、省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称号的企业,按等级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 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质量强市骨干企业等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

(十)鼓励开展卓越绩效试点工程。鼓励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导入运行卓越绩效管理体系,经专家组验收评审后评分在 400 分以上(含)的前 10 家试点单位,给予单家企业最高 30 万元奖励。

(十一)发挥优秀企业标杆示范作用。对扎根光明区发展 的重点骨干企业,结合其在经济发展大环境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抢抓项目建设、开拓境内外市场等方面的突出业绩,给予光明区突出贡献企业相关荣誉称号。

五、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

(十二)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拓展境外市场。对购买出 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保费的 49,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300 万元资助。

对年度出口额不高于 300 万美元的外贸小微企业,购买小微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资助。

对年度出口额 1000 万美元以上、1 亿美元以下的中型企业, 投保新兴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保险,给予全额保费资助。

(十三)鼓励开拓境内外市场。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大型知名展销会,博览会和经贸交流活动。对参加区年度重点经贸会展活动的企业或行业组织,按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差旅费等活动费用 50%,给予单家企业或行业组织年度最高 50 万元资助。

(十四)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桥梁作用。对促进光明区产业 聚集、品牌推广、行业规范等方面具有带动作用的行业组织,开展经区备案助力会员单位开拓市场的服务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 50,给予单个组织年度最高 50 万元资助。

六、附则

(十五)本措施中的高管是指公司的副总监以上成员、上 市公司董事会成员。

(十六)同一企业同类项目满足本措施多项政策条件的, 按照就高原则仅支持 1 项。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十七)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单位在本措施指导 下制定相应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总则、资助对象和条件、资助范围和标准、申报材料、审批程序等具体事项。

(十八)本措施奖励与资助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中列支。

(十九)本措施自 2019 年 9 月 27 日起实施,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光明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动能转换,释放新技术、新机遇、新业态的发展活 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升级,根据国家、省,以及《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创新主体

(一)企业研发投入支持。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 企业技术攻坚,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按不超过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金额的 50,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扶持光明本土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做强做优。

对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资助;对上年度复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资助。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复审认定。

(三)科技企业培育支持。实施租金、投资支持补贴,吸

引科技企业入驻:

1. 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各类科技型企业, 按实际面积(不大于 200 平方米,超出按 200 平方米计算)给

予 15 元/平方米,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

2. 对入驻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按实际 面积(不大于 1000 平方米,超出按 1000 平方米计算)给予 20 元/平方米,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

3. 对入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及最长三年的租金补贴。

4. 对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并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团队),可额外获得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 30,且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资助。上述补贴,分三年支付给上述企业(团队)。

二、支持创新载体

(四)众创空间支持。资助众创空间运营,激发创新创业 活力:

1. 对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 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资助。

2. 区级众创空间每孵化一个“种子企业”(具体定义详见申报指南),给予运营主体 5 万元资助,单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资

助 100 万元。“种子企业”数量不重复计算。

3. 鼓励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 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资助。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成长, 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其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分三年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资助。

2. 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20 万元资助。

3. 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有效期内(三年)的区级科技企 业孵化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分档次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 20 万元资助。

4. 对新认定的区留创园分园,给予一次性50 万元认定资助。

(六)科技创新产业园运营支持。资助科创产业园运营, 提高园区产业辐射力:

1. 对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50 万元资助。

2. 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有效期内(三年)的区级科技创 新产业园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分档次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 20 万元资助。

3. 上一年度园区内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核通过),或园区从区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复核通过),每新认定或新引进十家及以上,按每家 1 万元的标准,

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 30 万元资助。

(七)人才载体支持。吸引人才进驻,推动形成人才集聚 效应,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正常开展工作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

三、建设创新平台

(八)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促进科技 产业优化升级,对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人员、场地、研发、产业化及孵化能力等条件,按实际投入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贴。单个机构只能获得一次补贴。

(九)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培育各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区 域创新能力:

1.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按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 50,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资助。

2.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新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工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资助。

(十)科技服务机构支持。发挥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 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对经国家、省、市新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按实际投入费用的 30,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资助。

四、优化创新环境

(十一)创新创业活动支持。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在境内外举办的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及系列赛事、双创周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的 50,给予活

动承办方最高 100 万元资助。

(十二)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鼓励企业参与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及系列赛事,营造创新创业的活跃氛围,对注册地位于光明或落户光明的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及系列赛事获奖单位, 每个企业获得大赛奖金、租金补贴等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十三)知识产权支持。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研 发积极性和核心竞争力:

1. 对知识产权获奖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地发展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 50 万资助。

2.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贷款利息给予最高

50 奖励,年度奖励总额最高 120 万元。

3. 对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的企业,按诉 讼费用实际支出给予最高 50的奖励。对为“鸿鹄人才”提供知

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机构,按诉讼费用实际支出给予最高 30奖

励。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事件,按深圳市标准给予最高 50的配

套奖励。同一申请单位,年度奖励最高 3 笔,年度奖励总额最

高 50 万元。

(十四)标准化支持。助力企业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高 质量发展:

1. 对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对主导或参与标准研制项目的机构,按项目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项目,分三年给予总额度最高 100 万元资助。

2. 对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的企业,按项目给 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认定的标准领跑企业,按项目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

(十五)计量认证支持。鼓励企业开展计量认证工作,吸 引专业认证机构落地光明区:

1. 对上一年新获得计量保证体系确认、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的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2. 对上一年新通过美国、欧盟国家食品卫生注册认证和管 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按项目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实验室 CNAS 认可的生产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3. 对将总部设立在光明区的认证机构,具有 CNAS 认可且认证证书涵盖两个领域及以上的,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 100 万元资助。

(十六)软科学研究支持。营造有利于软科学研究的优良环境,支持区属教育系统中小学校(单位)、区属医疗科研机构、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在自然科学领域内开展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及实用性的教育、卫生科技研究活动,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评审通过的,每项给予最高 20 万元资助。

五、支持创新成果转化

(十七)科技获奖奖励。调动科研单位及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鼓励科研技术创新:

1.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 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奖项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 200 万元奖励。

2. 对上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 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奖项等级和名次,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十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对与光明科学城大科学 装置相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发与应用等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 5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资助。

六、资助科技计划配套

(十九)市“十大行动计划”项目支持。鼓励参与市“十 大行动计划”项目,提高光明本土科研技术影响力,对非财政拨款建设且入选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的基础研究机构、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海外创新中心、重大科技产业专项(仅含市科技创新委负责部分)等项目,按深圳市资助金额的 50配套,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助。

(二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支持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

目,对在光明区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分别给予项目依托单位最高 500 万元、300 万元资助。

七、支持深港澳科技合作

(二十一)科技创新空间支持。

1. 港澳科技萌芽团队支持。对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 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萌芽团队(不超过 5 人),免费提供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最长两年的空间支持。

2. 港澳科技型企业支持。对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型企业,免费提供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最长三年的空间支持。

(二十二)科技创新资金支持。

1. 创新创业启动资助。对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基地的港澳科技萌芽团队及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

2. 科技孵化贷支持。

(1) 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型企业可申报额度 100—500 万元的贷款,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原则上银行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的 30,要求企业提供不动产担保总额比例不超过贷款总额的

30 。

(2) 企业按期还清本息,从银行机构直接获得贷款的, 可申报贷款本金 3的利息补贴,通过担保、保险机构担保从银行机构获得贷款的,可申报贷款本金 5的利息补贴。总利息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利息的 50。

(3) 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贷款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3. 科技成长贷支持。

(1) 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型企业可申报额度 500—2000 万元的贷款,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原则上银行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30,要求企业提供不动产担保总额比例不超过贷款总额的 30。

(2) 企业按期还清本息,从银行机构直接获得贷款的, 可申报贷款本金 3的利息补贴,通过担保、保险机构担保从银行

机构获得贷款的,可申报贷款本金 5的利息补贴。总利息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利息的 50。

(3) 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贷款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八、附则

本措施自 2019 年 9 月 27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


光明区支持招商引资的若干措施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吸 引规模优势明显、经济效益突出、综合实力雄厚的优质企业落户光明发展,结合光明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优质企业入区发展

(一)大力支持头部企业落户。吸引综合实力强、经济效 益好的头部企业入区发展。对“世界 500 强”在辖区设立的全

球总部企业,给予 5000 万元奖励,在辖区设立的中国区及以上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给予 2000 万元奖励。对“中国 500 强”

在辖区设立的总部企业,给予 200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 50 亿元(含)以上

或年度财力贡献 3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 1000 万元奖励。(二)重点支持骨干企业落户。吸引发展潜力大、自主创 新能力强的骨干企业入区发展。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 30 亿元(含)至 50 亿元或年度

财力贡献 1.8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 80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0 亿

元(含)至 30 亿元或年度财力贡献 6000 万元(含)以上企业, 或为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将总部迁入辖区的境内主板上市企

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

(三)全力支持中坚企业落户。吸引增长潜力大,核心竞 争力突出的中坚企业入区发展。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或年度财力贡献 3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在中小板、创业板、科

创板和境外上市并将总部迁入辖区的企业,给予 35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 1

亿元(含)至 5 亿元或年财力贡献 1000 万元(含)以上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四)鼓励支持“四上”企业落户。积极引入经济效益显 著的“四上”企业入区发展。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上”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保障企业发展空间需求

(五)优先保障重点企业用地。对新引进的头部企业、骨 干企业,优先给予项目用地支持。对新引进的中坚企业,通过联合拿地、先租后让等方式给予用地支持。开设绿色通道,专人跟踪服务,加快项目用地审批进度。

(六)加大重点企业用房扶持力度。对未获得用地支持的 新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和中坚企业,给予三年租金支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 15 元,若实际租赁价格低于每平方米 15元,按照实际租赁价格计算。资助面积最多为 2 万平方米,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360 万元。

三、加大对高管人才的激励

(七)加大高管人才引进力度。对新引进头部企业、骨干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每人 60 万元的人才引进奖励,分三年拨付。在人才保障住房、子女入学教育等方面给予协调安排。每家头部企业奖励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10 名,每家骨干企业奖励高级管理人员不超过 5 名。

(八)加大高管人才贡献奖励。对获得引进奖励的高级管 理人员,连续三年每年按个人贡献的 20,给予单人年度最高100 万元奖励。

四、加强产业链项目招商

(九)加大重点产业项目工业投资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 技术、新材料、生物与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着力引进具有产业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以及强链补链延链作用的专精尖配套项目。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工业项目,按项目每年度工业投资总额的 10,连续两年给予累计最高 1000 万元资助。

(十)加大企业贡献奖励。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与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产业,着重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优质企业。对符合上述产业方向的新引进企业,3 年内财力贡献首次超过 1500 万元(含),按当年财力贡献 5,

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五、加快优质商业项目招商

(十一)加快推进高品质酒店建设。重点支持光明科学城 内新建的高品质酒店。对投资总额 5 亿元(含)以上且按正式开业时间排序前两家的高品质酒店,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2000 万元、1000 万元、1000 万元开办资助。

(十二)加大社区、园区商业建设和配套扶持力度。对新 开设的单体经营面积 5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知名连锁品牌百

货或超市,给予最高 150 万元开办资助。同一知名连锁品牌在辖区内每开设三家连锁店,给予 10 万元奖励,单个品牌年度最

高奖励 50 万元。

(十三)加快推进汽车品牌 4S 店建设。对在辖区重点规划片区内新开设的汽车品牌 4S 店,经营面积 3000 平方米(含) 以上,且工程、设备及设施建设等总投资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正式开业运营顺序,给予前五家每家 500 万元开办资

助、第六至第十家每家 400 万元开办资助,资助分两年拨付。

六、鼓励引荐优质企业

(十四)加大招商引荐奖励力度。对经辖区招商部门备案的产业园区或专业机构,每引荐一家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中坚企业或“四上”企业落户光明,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奖励。单个机构引荐中坚企业、“四上”企业, 年度累计最高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引荐头部企业、骨干企业,不设最高奖励限制。

(十五)申请第(一)至(十一)项支持的单位,须为光明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符合光明区产业导向, 申请资助时注册地址由外地变更至光明区或在光明区新设不超过两年,且原则上每家申请单位上述每项资助仅可享受一次,已获得资助的单位不得重复申请。同时满足(一)至(四)项资助条 件时,按就高原则仅支持一项。

(十六)已在光明区取得自有产业用地的企业,不得申请 第(一)至(四)项支持。已在光明区取得自有产业用地的企业,其自有用地建设项目不得享受第(九)项支持。

(十七)除第(六)、(九)项以外,申请单位所获奖励额 度不受其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限制。申请第

(十四)项奖励的产业园区、专业机构,其奖励不受其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总额及法人注册地址的限制。

(十八)本措施中用语含义:

头部企业指符合(一)内容规定的企业,其中“世界 500强”,是指企业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世界 500 强”,以美

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中国 500 强”,是指企业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中国 500 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骨干企业指符合(二)内容规定的企业;中坚企业指符合(三)内容规定的企业; 规上企业指符合(四)规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包括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财力贡献指企业在光明区税务局实缴入库的各类税费(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认定依据。地方财力贡献是指企业所缴纳的各类税费留成在光明区的部分。

(十九)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 际情况调整本措施。原则上,市级统筹安排布局在光明区的重大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措施支持。

(二十)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本措施的指导下制定相 应的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总则、资助对象和条件、资助范围和标准、申报材料、审批程序等具体事项。

(二十一)本措施的奖励与资助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 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二)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 绝配合监督检查的,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 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三)本措施自 2019 年 9 月 27 日起实施,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四城两区”,打造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充分发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经发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发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原则,具体资金安排在年度经发资金预算额度内统筹解决。

第三条 经发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主要包括核准类资助和评审类资助,具体项目的资助方式以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规定为准。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经发资金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教育部门、科技创新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审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为成员单位,召集人

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联席会议,视具体情况邀请与会议内容相关的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参会。

联席会议统筹经发资金管理,按权限审议经发资金资助事 项,审议其他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负责联席会议日常活动的组织实施,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区领导交办事项,汇总编制经发资金年度总预算,核查拟资助企业在光明区的财力贡献和已获得资助情况,配合监督经发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部门职责。

(一)区教育部门、科技创新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是各自业务范围内归口经发资金的主管部门:

1. 负责本部门归口经发资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 具体管理制度。

2. 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政策的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内容。

3. 负责编制本部门归口经发资金预算,提出调整意见,执 行已批复的经发资金预算,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4. 负责接受项目咨询,受理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考察和初审、核准,提出资金支持意见, 对项目公示期内异议的处理,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拨款,对扶持项目跟踪监管,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5. 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6. 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经发资金信息公开 工作。

7. 负责落实区政府和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区发展改革(统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税务部门是经发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中:

1. 区发展改革(统计)部门、税务部门:配合各主管部门 审查相关统计数据、税务数据,配合开展经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2. 区财政部门:保障经发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牵头 推进绩效评价工作。

3.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依法依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三)区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生态环境 部门、水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社保部门、消防部门以及各街道等成员单位之外的单位根据各自职能,配合主管部门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经发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招商引资,为光明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

(二)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三)支持创新引领发展,鼓励科技研发创新;

(四)支持重点新兴产业发展,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 材料、生物与生命健康、智能制造、集成电路、军民融合及其他重点新兴产业;

(五)支持重点区域或领域发展,包括光明科学城、粤港 澳深度合作等对光明区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

(六)支持服务业发展,推动服务业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七)对光明区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事项。

第七条 申请经发资金资助项目需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以主管部门制定的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为准。申请经发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单位申请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

2. 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 健全的财务制度;

3. 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 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 10 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4. 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5. 符合经发资金各支持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申请须满足的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三年无犯罪记录;

2. 至申请时仍与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3. 符合经发资金各支持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单位、个人)同类事项满足多项政策支 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

(二)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 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即各类税费留成在光明区部分),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处于初创期(自成立之日起 5 年内)的科技型或出口型小微企业、招商引资新引进企业、招商引资合作机构及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本单位类型、所处行业或项目所属产业,归口申请经发资金,按照相关资金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递交资料。

第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经发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根据项目情况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评审,编制项目资助计划,资助计划经审定与公示后, 予以拨付资金。

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但经发资金各项政策未涵盖 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项目审定权限与审批流程。

核准类项目:指资助项目符合主管部门认定的资助条件并 按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的项目。核准类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核准类项目按以下程序审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实 施细则、操作规程)受理申报项目、核准项目并形成资金扶持初步方案,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

(一)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各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不同时具备以上核准类三个条件的项目为评审类项目。评审类项目按以下程序审定: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受理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中评审、形成资金扶持方案后,按照不同额度区分审定:

(一)单笔资助金额 30 万元(含)以下的,由各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单笔资助金额 30 万元以上、500 万元(含)以下的, 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三)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报备联席会议办公室;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逐级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主管部门履行拨款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年度累计获得资金资助额度 100 万元(含)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得搬离光明区、不得改变在光明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申报条件无登记地、纳税地、统计地要求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经发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经发资金等情形的,或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或违反书面承诺的,由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资助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存在上述情况的申请单位

(或个人),五年内取消其经发资金资助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经发资金。区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经发资金管理和使用。与经发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在经发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27 日起施行,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办法与《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 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

〔2017〕16 号)同时废止,在废止日期之前符合条件但仍未获得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仍可按(深光规〔2017〕16 号)文件要求申请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