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2020年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金融若干措施

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打造具有鲜明光明特色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特制定本措施。

一、科技金融贷款贴息支持

(一)上一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从合作银行获得贷款的,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50%申请“科技孵化贷”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申报利息补贴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每年累计可获得的“科技孵化贷”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上一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从合作银行获得贷款的,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50%申请“科技成长贷”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申报利息补贴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00万元,每年累计可获得的“科技成长贷”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上一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下(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向合作银行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获得贷款的,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50%申请“知识产权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申报利息补贴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00万元,每年累计可获得的“知识产权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科技金融贴保支持

(四)上一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下(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担保或保险机构担保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可以额外获得实际担保费用金额的100%的贴保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申报贴保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00万元,每年累计获得的贴保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五)上一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下(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指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由中国银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可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申请保险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保险费用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科技金融投资支持

(六)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科技创新产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并获得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投融资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额外获得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30%,且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该补贴分三年支付给企业。

(七)对其他获得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投融资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额外获得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10%,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八)鼓励区内各科技园区设立园区发展基金。对获得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园区发展基金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额外获得园区发展基金实际投资额5%,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九)由区财政资金每年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设立区科技创新产业引导基金,吸引各类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参与。区科技创新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投资于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科技金融债券支持

(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扩大直接融资渠道。上一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含)的科技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深交所和上交所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双创债”)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给予不超过融资金额2%的费用补贴,单个科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解释说明

(十一)上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融资,可按不超过实际支出融资成本的50%给予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可获得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本措施涉及的同一笔贷款只能申请一次利息补贴。本措施涉及的同一事项政策资助与区其他政策存在差异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选择申报,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区有关政策。本措施所涉资金资助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

(十三)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于2020年X月X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于2018年7月印发的《光明新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发展扶持培育科技中小企业的若干措施》深光规〔2018〕12 号)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