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

《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充分发挥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调整产业布局,集约发展新型工业。坚持工业向园区集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高起点、高水平引入工业项目,尤其是大中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和医药流通项目,延伸产业链,提高工业附加值,不断培育和壮大工业集群。进一步壮大医药产业,重点培育龙头高新技术企业和医药品牌,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和国际化,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向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制造业企业兑现本规定各项鼓励扶持政策,以及与工业发展相关的其他支持。兑现政策发生的相关工作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本规定中“医药企业”专指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包括医药流通企业,但为加快医药产业的协同发展,医药流通企业参照适用本规定的部分条款。


第四条  评选并奖励“海口工业年度十佳企业”。对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入库税金达到1000万元、工业总产值增幅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工业平均增幅,且实现盈利的工业企业进行考评,依据工业总产值、产值增速、入库税金三项指标按2:1:2的权重进行综合排序,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地方财力贡献奖。已享受此政策的工业企业(除医药企业外),以其历年来因生产经营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市级留成之和最高值为基数,以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之和超出基数5万元以上的部分为标准给予奖励。兑现奖励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市级留成之和作为下一次申报享受政策的基数。新增的工业企业,以其年度生产经营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市级留成之和100万元为起始基数。

新建工业企业在享受本规定第八条扶持政策后,基数按其享受该条扶持政策期间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市级留成之和最高值确定。

如国家对增值税、所得税的税率进行调整,奖励基数也相应地用新的税率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奖励基数也照此执行。


第六条   对实现规模扩张和效益增长的工业企业进行奖励。对年度工业总产值首次分别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并且与之相对应的实缴入库税金分别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1.2亿元、3亿元、6亿元的工业企业,当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60万元、12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其中30%以上奖励给企业主要经营者。


第七条   鼓励工业企业加大设备投入。

(一)鼓励工业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工业企业(除医药企业外)购置主要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数额大于等于300万元(不含税),以符合相关规定的购置发票、付款凭证及购置合同为据,一次性给予设备款3%的资助。

(二)工业企业用于智能制造的自动化管理系统等软件投入,按支出金额的5%给予资助。

(三)鼓励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在原容积率达到各行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利用原有厂房、土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加层或新建厂房,技改后项目容积率净增加10%以上,且设备投资额大于等于300万元(不含税)的,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建)3%的补助。


第八条   对新建工业企业给予财政扶持。新注册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凡在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医药企业以提交 GMP 认证申请时间为准)的工业企业,自项目投产之日(医药企业以取得 GMP 认证时间为准)起3年内,按企业因生产经营上缴所得税、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为标准给予扶持,第四、第五年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扶持。企业享受本条政策期间,不再享受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政策。


第九条  鼓励工业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一)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称号的工业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1)和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ISO45001)的,可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性补贴。

第十条   鼓励工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工业企业主导(或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在标准发布当年,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企业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并获得采标标志的,当年每个标志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鼓励本市企业生产节能产品,对被列入国家或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 万元和2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自2018年起,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业企业,当年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次年至撤销中心称号前一年,每年给予中心10万元的运行补贴;2018年以前(不含2018年)认定的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不再予以奖励,但可以给予运行补贴。自2018年起,对经科技部等国家部委评价考核,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或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奖励。工业企业用于科研的新建项目,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工业企业因兼并重组在海口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按市级留成部分的90%一次性给予奖励。企业发生兼并重组的,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承继兼并重组前企业的各项基数及过往兑现历史。


第十四条 对工业企业担保贷款费用给予补助。工业企业通过本市担保公司担保并获得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贷款金额的1%给予融资成本补贴,总额不超过担保费用的50%。


第十五条   对工业企业运输支出给予补贴。年度运输费用超过100万元,且实缴入库税金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对其年度运输费用(不含税)按一定比例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入库税金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不含),按5%的比例进行补贴;入库税金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不含),按10%的比例进行补贴;入库税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15%的比例进行补贴。


第十六条   支持工业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1亿元(含)以上,且实缴入库税金500万元(含)以上的,对企业具有本省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员工,劳动合同约定服务于企业的期限在2年(含)以上,并在本市缴交基本养老保险,中级职称按每人每年3000 元给予补贴,高级职称按每人每年6000 元给予补贴。其中:年入库税金500万元(含)—2000 万元(不含)的,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5%;年入库税金2000 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年入库税金5000 万元(含)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5%。


第十七条   对工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工业企业和医药流通企业年度实缴入库税金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企业缴税额度给予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税奖励指标,对其因职务的薪酬和奖金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奖励对象由企业自主确定。其中:年度入库税金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每家企业安排5个奖励指标;年度入库税金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每家企业安排7个奖励指标;年度入库税金1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每家企业安排10个奖励指标;年度入库税金5亿元(含)以上的,每家企业安排15个奖励指标。


第十八条   加大医药产业扶持力度

(一)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做强。自2017年起,首次进入国家工信部评选的“年度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榜单”的海口市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以后在最高名次基础上每向前提高一名,次年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地方财力贡献奖。已享受此政策的医药企业,以其历年来因生产性经营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市级留成之和最高值为基数,以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之和超出基数5万元以上的部分为标准给予奖励。兑现奖励的基数按3年一个周期保持不变,下一个周期以上一个周期三年中年纳税额的最高值为基数循环计算。新增的医药企业,以其年度生产经营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市级留成之和100万元为起始基数。

医药流通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奖按此政策执行。

对于已经实施“一企一策”政策扶持的医药企业,基数按其在实施“一企一策”政策期间,因生产性经营实际缴纳的年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之和的最高值确定。

(三)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品种。医药企业当年单个品种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分别按该品种实缴增值税税额的2%、5%和8%给予企业奖励。医药流通企业参照医药企业的考核标准和奖励标准予以支持,对属于从海南进口的药品的,奖励标准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给予以支持。进口药品销售收入达不到起1亿元,但与国产药品合计达到1亿元的,按国产药品标准奖励;进口药品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的,单独按进口药品标准奖励。

(四)鼓励医药企业从本市以外地区购买、引进药品生产批件并在本地生产,以及通过MAH制度受托生产。从本市以外地区购买、引进药品生产批件落地并开始生产的,当年每个批件奖励100万元,取得生产批件并生产的次年,以该产品次年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通过MAH制度接受外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本市非关联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并取得加工生产费用的,从获批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生产企业当年起,连续三年按委托加工费的2%给予奖励。如果企业受托生产并直接销售产品的,适用第十八条(三)关于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品种的条款。

(五)鼓励医药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医药企业因新建或技术改造购置主要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含GMP厂房的配套建设支出)大于等于300万元(不含税)的,以符合相关规定的购置发票、付款凭证及购置合同为据,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资助。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可包含厂房建设投资。

需进行GMP认证的新建或扩建项目申报设备资助,项目建成时间以企业提交GMP认证申请时间为准(须取得相关机构受理证明文件)。对无需通过GMP认证的技改或扩大产能所购置的生产线项目设备,以投入生产时间为准。

(六)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对医药企业新取得国家药品注册批件和生产批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药品,给予一次性资助。化药资助标准为:1类药奖励500万元;2.1类药奖励400万元;2.2类药奖励350万元;2.3类药奖励300万元;2.4类药奖励250万元;3类药奖励200万元;4类药奖励150万元;5类药奖励100万元。中药资助标准为:1类药奖励500万元;2类和3类药奖励250万元;其他类药奖励50万元。生物制品资助标准:1类奖励500万元;2类和3类奖励250万元;4类和5类奖励100万元;其他类奖励50万元。

取得2类和3类医疗器械注册批件的,当年给予5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次年该品种的销售收入分别达到4000万元和6000万元的,分别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和300万元。

对医药企业的临床研究费用进行补贴。企业承诺临床研究的产品获得生产许可后在海口落地生产的,根据临床研究费用付款进度,按上一年度实际付款金额5%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药品品规最高补贴300万元。

(七)鼓励医药企业产品出口。自2018年起,对年度出口额分别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5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医药企业,当年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的国际市场开拓奖。

(八)鼓励医药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认证的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其他国外官方认证的医药企业,每通过一次认证并形成实质性出口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本规定发布实施前已通过国际认证并形成销售的医药企业,按上述标准奖励。

(九)鼓励医药企业进行国际注册。对本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落户本地生产的,每获得一个品种的国际注册批件,并形成实质性出口的,以取得批件所发生的注册费用给予10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果企业一个品种在一国获得不同规格的多个注册批件,按一个注册批件给予奖励。对本规定发布实施前已通过国际注册并形成销售的医药企业,按上述标准奖励。国际注册批件再注册或重新注册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及在短时期内能实现超常发展的工业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突破本规定的扶持力度,实行“一企一策”另行签订协议给予扶持。若“一企一策”协议中包含与本规定相应或相同内容的扶持条款,不再享受本规定相应或相同内容条款的扶持。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支出。地方财力贡献奖励(第五条、第十八条(二))、设备资助(第七条、第十八条(五))、医药大品种奖励(第十八条(三))等三个项目的奖励资金与企业的研发支出挂钩。扶持资金年度企业的研发支出达到或超过以上三项奖励资金总额的50%的,三项奖励资金全额奖励给企业,否则按三项奖励资金的80%奖励给企业。


第二十一条   同一企业符合本规定和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多项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可按“就高就宽”原则择一申请。


第二十二条   企业确保资金申报资料真实,出现下列情形的,将取消其扶持资金年度申报和取得扶持资金的资格:

1、扶持资金的年度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扶持资金的年度发生环保污染事故;

3、扶持资金的年度因违规被食药监部门处罚而停产整顿;

4、兑现资金时被纳入征信黑名单;

5、兑现资金时企业被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6、申报资料存在伪造、变造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9年5月29日印发的《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海府〔2019〕55号)同时废除。本规定有关扶持奖励补助、资助等起始时间认定和测算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