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 步促进深圳市大鹏新区(以下简称 “新区 ”)经济 全面可持续发展, 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为加快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集中承载区和打造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提供有力支撑,有效服务新区企业,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结合新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牵头部门职责】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是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认定的责任部门, 履行以下职责:
( 一 )负责本办法的资金保障 ? 及时安排扶持资金;
( 二 )拟定新区重点企业、骨干企业、年度 “大鹏新区重点企业及骨干企业优秀工作者”(以下简称 “优秀工作者”)名录 ,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 三 )负责协调新区各部门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措施。第三条【各部门职责】新区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以下职责:
( 一 ) 新区组织人事部门、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部门负责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就业帮扶工作;
( 二 )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负责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购(租)办公用房补贴相关工作;
( 三 )新区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和优秀工作者体检、保险等医疗服务相关工作;
( 四 )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人才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 五 )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 一 受理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的申请材料, 按程序流转至各相关部门;
( 六 )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项目用地供应相关工作;
( 七 )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进行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 八 )新区税务部门配合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进行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为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提供税收服务及风险防控建议;
( 九 )新区各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重点产业项目进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四条【重点企业认定标准】新区重点企业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 :
( 一 )在新区注册且上年度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 二 )在新区注册且.上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在6,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 三 )上年度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在40亿元以上的企业;
( 四 )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产值税收贡献突出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骨干企业认定标准]新区骨干企业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 )在新区注册且上年度纳税额在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
( 二 )在新区注册且上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在3, 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 三 )上年度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在20亿元以上40亿元以下的企业;
( 四 )具有较大产业支撑作用、产值税收贡献较突出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除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
( 一 )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认定前3年,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且单项处罚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或者发生复议、行政及刑事诉讼案件并败诉的;
( 二 )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认定前3年,企业及其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 商业贿赂、 不良信用、 恶意欠薪等情形的。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应当出具承诺书或者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书,承诺或者约定自受政策扶持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注册地、 纳税地、 经营地5年内不迁离新区, 并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相关违约责任。
第七条 【认定程序】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的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 )根据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认定条件?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会同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区税务部门每年4月底前拟定上年度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名单;
( 二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核查企业是否存在
第六条所列除外情况;
( 三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将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名单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应当对异议予以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异议人;
( 四 )异议人对核查结果不满意的,应当于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新区管委会申请复核。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纳入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名单报新区管委会审议;
( 五 ) 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由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将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第八条 【推选候选人】年度 “优秀工作者” 应当是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的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等。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拟定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名单后,通知名单中的各企业按照前述规定推选年度 “优秀工作者” 候选人, 由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 与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拟定名单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新区管委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再予以公告。
第九条 【申请扶持政策】经新区管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应当按照新区相关扶持政策的要求在当年度向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递交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将材料按程序流转至相关部门。 未在当年度申请相关扶持政策的? 新区相关部门不再受理。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十条 【扶持资金】新区财政每年综合衡量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贡献、财政资金投入有效性、财政承受能力等方面因素, 安排企业扶持资金? 用于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员工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用地】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有用地需求的?其项目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实施细则》(深鹏管规〔2019〕2号)的, 优先以 “ 带产业项目” 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在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 需要购置、 租用新区办公用房的, 可以参照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管规〔2020〕1号)第十条、 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二条中关于总部企业购置、租用新区办公用房的规定, 并应当符
合其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员工符合新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享受新区住房保障政策,由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优先提供年度总供 应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的15%, 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业;优先提供年度总供应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划, 定向配租给骨干企业。 新
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应当制定内部配租办法及分配方案,并报新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子女入学、 配偶就业】新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员工属于高层次人才的, 其子女享受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其配偶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符合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促进有关规定的, 由新区按照市有关规定办理;其配偶属于非公务员或者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根据其配偶
个人情况, 通过多种途径推荐就业。
第十五条 【优秀工作者】重点企业可推选不超过5名年度“优秀工作者” 候选人?骨干企业可推选不超过3名年度 “优秀工作者” 候选人。 获得年度 “优秀工作者” 认定的人员, 当年度可以参照鹏程后备人才享受人才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政策,并可享受一 次免费健康体检(参照新区三级医疗保健对象体检标准执行)和一 次保额为50万元/人的健康保险。
第十六条【纳税服务】新区建立税企沟通合作常态化工作机制,为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提供 “面对面 ” 个性化纳税服务和“点对点” 精准化风险防控建议。
第十七条【禁止重复享受政策】已享受过新区其他同类型优惠扶持政策的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对应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员工定义】本办法所称 “员工”,是指与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协议的员工。
第十九条【企业纳税额】本办法所称 “纳税额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 (含)以上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二十条【就高认定】对于同时符合第四条、 第五条认定条件的企业, 就高以重点企业进行认定。
第二十 一条【不重复申报】申报企业的子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重点企业和骨干企业扶持政策的,其子公司在新区纳税额等统计核算指标不再重复计入申报企业。
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新区 各相关部门在本办法发布后,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修改完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具体经办部门、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 实施细则涉及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应当纳入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与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
部门对接, 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各项服务措施全面落实。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以上以下】本办法所规定的 “ 以上” 含本数,“ 以下 ”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大鹏新区重点企业服务暂行办法》(深鹏发财规〔2018〕6号)同时废止。 实施期间若因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政策调整,与本办法规定不一 致的,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