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生命科学产业高端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光明区生命科学产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推动产业高端发展,培育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市光明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2035)》,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生物制药、高端医疗技术、医药 CRO/CMO、精准医疗、数字生命、中医药研发、前沿技术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对依托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在光明区开展成果转化的生命科学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 30%,分三年给予总额最高为 800 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四条 对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及评审认定,企业与光明科学城前沿交叉科研平台联合开展的企业委托研发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项目资金的 5%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五条 对为区内企业提供医药研发、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药物临床试验等服务的区内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CRO)、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等服务机构,按上述年度服务金额的5%给予资助,每家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对采购前述服务机构服务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给予资助,每家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为 2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六条 对上一自然年度完成临床 I、II、III 期研究的新药项目,分别按所获市级资助金额的 20%、30% 、50 %给予企业配套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为 500 万元;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新药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 200 万元的奖励。(区科技创新局)
第七条 对上一自然年度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个产品首次注册证书分别给予企业 50 万元、20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其中一种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为 5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八条 对将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光明区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对将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光明区的企业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为 5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九条 对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研发机构,以及新迁入光明区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批准文号给予300万元奖励,每个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为 500 万元。对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承担生产的企业, 年度产品委托生产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经核定的产品委托生产合同收入实际发票金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药品品种最高100 万元,每家企业年度金额最高为 3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条 对获得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注册审批的企业,每个批准文号给予 10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为3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一条 对提供检测、分析、测试、生物资源与实验等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按上一自然年度新增仪器设备投资的30%给予资助,每家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为 3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二条 对新获得或新落户光明区的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为 80 万元、50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三条 对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留在光明区发展,且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同比增长 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四条 对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30%,分三年给予总额最高为 500 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五条 对注册未满五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营业收入的 2%,一次性给予最高为 100 万元的创业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六条 对新落户且纳统在光明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七条 打造“隐形冠军”培育库,每年认定一批成长型企业,每家企业给予 80 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按其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 10%给予资助,每家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八条 打造“瞪羚企业”培育库,每年认定一批科技型企业,每家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按其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 15%给予资助,每家资助金额最高为 5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九条 对获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首台(套)医疗设备的企业或机构,按认定后一年内首台(套)产品销售金额的 20%给予奖励,单个产品最高奖励为 500 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条 对获得美国 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 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单项认证费用的 50%给予资助,每家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一条 对光明区生命科学专业园区建设的生物医药企业危险废弃物处理设施,按项目总投资的 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200 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支付的医药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费用, 按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 30%给予资助,每家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为 50 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三条 支持产业园区集聚生命科学企业,对新增一批规模以上企业的园区运营方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新增 5 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75 万元的奖励;当年新增 10 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的奖励;当年新增 20 家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600 万元的奖励。(区科技创新局)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中除第十九条“首台(套)销售资助”、第二十二条“危险废弃物处理费用资助”外,其余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由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光明区新材料产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推动产业高端发展,培育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市光明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2035)》,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优势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及前沿材料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对依托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在光明区开展成果转化的新材料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 30%,分三年给予金额最高为 800 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四条 对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及评审认定,企业与光明科学城前沿交叉科研平台联合开展的新材料领域企业委托研发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项目资金的 5%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1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五条 对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 500 强、新经济500 强及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在光明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中心,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连续 3 年按照该研发中心上一自然年度核准研发费用的 10%予以额外资助,每年分别给予金额最高为 1000 万元、800 万元、6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立项,且单笔资助为 100万元以上(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所获国家资助的 5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为 500 万元。对获得市发改部门产业化事后补助项目、市科创部门技术攻关项目、市工信部门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等新材料领域扶持资金, 且单笔资助为 100 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所获市级资助的 3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为 2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对上一自然年度购买或融资租赁单台(套)价格 20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购买或融资租赁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 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2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八条 对新获得或新落户光明区的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为 80 万元、50 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九条 对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留在光明区发展,且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同比增长 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条 对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 30%,分三年给予金额最高为 500 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一条 对新落户且纳统在光明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二条 打造“隐形冠军”培育库,每年认定一批成长型企业,每家企业给予 80 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对其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 10%给予资助,每家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三条 打造“瞪羚企业”培育库,每年认定一批科技型企业,每家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对其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 15%给予资助,每家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5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四条 对年度研发投入不少于500 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按其实际支出研发费用的 5%给予资助,每年每家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五条 支持新材料企业推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对于企业自有核心发明专利从授权之日起 3 年内,形成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高于(含)1000 万元、不足 20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0 万元奖励;形成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高于(含)2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多申报 2 个产品。(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六条 对自主研发生产集成电路关键材料的企业,按不超过该关键材料销售发票金额的 5%给予奖励,每年每家奖励金额最高为 300 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对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企业以及经省、市工信部门评定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企业,按新材料首批次产品认定后一年期间的材料销售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20 %给予奖励,最高为 10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多申报 2 个产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对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按所获市级工业技术改造资金的 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200 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条 对上一自然年度新引进且未获得用地支持的企业,第一个完整年度实现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废弃物的环保投入,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环保服务费用的 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50 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二条 对入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0 家以上,且入驻企业数量同比增长 20%以上的产业园区运营方,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资金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中除第六条“配套资助”、第十六条“集成电路材料销售资助”、第十八条“首批次材料销售资助”、第十九条“技术改造资助”及第二十一条“环保投入资助”外, 其余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由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智能产业提质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光明区智能制造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扩大产业规模,打造应用场景标杆,构建产业支撑平台,引进培育优
秀企业,优化空间布局,根据《深圳市光明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2035)》,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
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人工智能、新型显示、新一代通信与网络、柔性电子、前沿技术等智能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对依托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在光明区开展成果转化的智能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 30%,分三年给予金额最高为 800 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四条 对经市级以上决策,由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在光明区创办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科技型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 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50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五条 对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 500 强、新经济500 强及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在光明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智能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中心,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连续 3 年按照该研发中心上一自然年度核准研发费用的 10%给予额外资助,每年分别给予金额最高为 1000 万元、800 万元、6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六条 对获得市级智能产业技术攻关重点项目、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或工业互联网技术应用相关扶持资金的科技型 中小企业,按所获市级资助的 3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对经科技创新局认定,为企业提供EDA(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和 IP(知识产权模块)、设计解决方案、先进工艺流片、先进封测服务、测试验证设备等公共技术支撑和服务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实际建设投入的 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5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八条 对购买 EDA 设计工具软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实际购买费用的 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2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九条 对购买 IP(知识产权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企业,按实际购买费用的 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2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条 对开展高端 IC 工程测试验证及产品分析的企业,按实际购买费用的 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2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一条 对运用平台类服务商工业互联网技术开展创新项目的企业,按合同金额的 2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向区内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建设的创新支撑平台采购平台服务,按实际采购费用的 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2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设立院士工作站,对院士工作站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两个及以上的企业,按成果转化协议实际交易额的 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四条 对新获得或新落户光明区的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为 80 万元、50 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五条 对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留在光明区发展,且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同比增长 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六条 对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 20%,分三年给予金额最高为 400 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七条 对新落户且纳统在光明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八条 打造“隐形冠军”培育库,每年认定一批成长型企业,每家企业给予 60 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对其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 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九条 对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0 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按其研发费用的 5%给予资助,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二十条 对估值 5 亿元以上、累计融资达 5000 万元以上,且近 3 个自然年年均企业估值增长率在 100及以上的准独角兽企业,连续 3 年按其每年研发费用的 15 %给予资助,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 3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二十一条 对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二条 对上一个自然年内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资助;对上一个自然年内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资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国家、省、市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认定后一年内首台(套)产品销售金额的 20%给予资助,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资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四条 对开展技术改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所获市级工业技术改造资助的 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200 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五条 对在智能制造、智慧园区、智能医疗、智能安防等领域建设特色应用场景项目的企业,按其控制系统、软件方面实际投资额度的 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 300 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六条 对本区企业购买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的智能产业创新产品,按该创新产品认定后一年期间购买价格的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中除第六条“配套资助”、第十一条“工业互联网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第二十二条“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资助”、第二十三条“首台(套)销售资助”、第二十四条“技术改造资助”及第二十五条“智慧场景建设资助”外, 其余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由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打造全球知名的科技引领型现代产业先锋区,有效支撑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等产业跨越发展,根据《深圳市光明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2035)》,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对在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等产业领域搭建的产业级通用型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平台获市级资助的 3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为 500 万元。对产业级通用型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孵化的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为 2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四条 对经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区内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领域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果转化服务以及研发、测试、设计、认证、技术咨询等专业服务的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服务费用的 20%给予平台资助,每家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为 2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五条 对入驻光明国际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对区内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按场地租 金的 100 给予资助;对其他技术转移机构按场地租金的 50%给予资助;以上补贴面积均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新通过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并按要求填报统计系统的机构,给予每家 5 万元奖励。(区科技创新局)
第六条 对促成不少于3 项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的科技服务平台类企业或者机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 4%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为 3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七条 对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向区内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补贴,每家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为 200 万元;按照技术交易额的 3%,给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认定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为 30 万元;按照技术交易额的 10%给予受让该科技成果的创新创业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为 5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八条 对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领域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 3 年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 350 万元、250万元、150 万元奖励。(区科技创新局)
第九条 对上一自然年度代理光明区企事业单位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 20 件及以上的机构按每件 1000 元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 50 万元;对上一自然年度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明区企事业单位进行托管服务数量达到20 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 15 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第十条 对辅导辖区企业获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资助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 30 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第十一条 对在光明区成立运作满1 个自然年度以上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认定后,连续 3年每年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第十二条 对开展产业专利导航项目的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科研院所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为 100万元,上述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 2 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第十三条 对入驻光明区的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工业设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服务业企业,按年度租金总额的 2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为 10 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对在光明区首次实现“小升规”的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质检技术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及知识产权服务等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资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且同比增速超过 20%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对引领提升区内产业发展,并获得民政部门 3A以上评估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机构,在评定当年,一次性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对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举办的高端专业论坛和大型国际学术会议、国际性峰会、行业博览会、赛事等活动, 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 50%对承办单位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为 100 万元。(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科普教育基地, 给予基地依托单位最高 50 万元的建设奖励,其中: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依托单位奖励 50 万元,市级科普教育基地依托单位奖励 20 万元。对上一自然年度接待参观人数超过 10000 人次的科普教育基地,给予 5 万元奖励。(区科技创新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条 本措施的奖励与资助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中除第十三条“服务业企业租金支持”及第十五条“服务业企业营收支持”外,其余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由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