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请本分项资金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持牌专营机构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请支持企业创优评级、支持人力服务机构集聚发展的企业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请重点新引进企业落户奖励和重点新引进企业装修支持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请商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服务业经济稳定增长、鼓励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等项目的南山在库统计企业,申请行业协会建设及专业交流活动资助的深圳市行业协会等机构,申请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资助项目的单位,以及申请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项目的企业,可不受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鼓励企业成长壮大、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扶持、支持人力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鼓励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帮助工业企业降低空间成本、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第二款至第五款、鼓励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小微企业升规纳统、支持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支持发展规模化园区集体食堂、金融产业基地及重点楼宇房租补贴、金融专业资格考试奖励、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行业协会建设及专业交流活动、招商和宣传推介资助、重点新引进企业落户奖励、重点新引进企业装修支持、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鼓励住宿餐饮企业纳统入库等项目,以及涉及民生农产品销售的企业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章 促进企业上市和总部集聚
第五条 鼓励企业成长壮大
对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广东省500强”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上市发展
(一)境内上市资助: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境内成功挂牌发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境外上市资助: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
(三)新三板挂牌资助: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且挂牌满12个月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对入选新三板精选层且挂牌满6个月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对已获得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后,按照境内外上市资助项目总额补齐差额。
(五)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经我区认定的上市企业和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下一项扶持政策。
(一)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总额最高3000万元。
(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梯度培育建设
(一)鼓励小微企业成长
对区内发展势头良好的小微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二)加速企业上市进程
对区内备案拟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50万元。
(三)支持准总部企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准总部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50万元。
(四)支持上市企业主营业务发展
对上市企业用于主营业务发展的短期流动贷款给予融资扶持。在其贷款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3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0万。
(五)鼓励上市企业做大做强
对上市企业获得的并购贷款,在其贷款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3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以上政策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只可享受一项。
第三章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九条 促进服务业经济稳定增长
对上年度(错月)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信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企业,根据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按照营收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不限于以上行业),奖励上限提高至600万元。同类项目不得在其他部门重复申报。
第十条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一)支持软件企业创新产品应用
加大“首版次”软件产品支持力度,对取得基础软件、中间件软件、应用软件(限工业控制类、辅助设计与辅助制造类)著作权的企业,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软件产品产生销售额的,按照软件产品单次销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50万元支持。
(二)支持信息安全企业提升服务能力
对获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服务业企业,营收达到规模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0万元。营收未达到规模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
(三)支持数字平台企业扩大发展规模
支持南山区云服务商企业快速发展。支持云服务企业获得《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取得资质两年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支持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鼓励南山区经备案的供应商为辖区“四上”企业在数据、应用、核心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提供优惠服务,按照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20%,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给予供应商最高500万元支持额度。
培育数字化转型供应商。对纳入《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暨上云上平台供应商》,营收或产值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规模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四)支持企业创优评级
对获评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单位,只奖励一项。
第十一条 促进现代物流发展
(一)引导物流、供应链企业高端化发展
鼓励重点物流企业、供应链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AAA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认定的企业,开展先进物流技术装备购置及大型物流设备升级改造、仓库和物流园区等现代化物流基础性投资建设及其设施提升改造、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内部管理信息化等项目,对获得“深圳市AAAA级及以上供应链企业”认定的企业,开展基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运用,供应链智能化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最高150万元。
(二)支持港口发展
对在中国港口集装箱码头单项评优中获得“超500万元标箱码头”的单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支持。在此基础上,获评企业每新增10万元标箱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三)支持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
对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物流(冷链)体系的企业,按不超过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其中,位于我区对口帮扶的连平县、田阳县和德保县的投资项目,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人力服务机构集聚发展
鼓励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支持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房租补贴。对经核准的入驻机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且最高100万元给予租金补贴,在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最高70万元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
(一)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建设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含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
对与经备案的辖区工业设计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的“四上”企业,按照不超过合同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第四章 促进商贸业发展
第十四条 完善商业配套网点
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对在南山区注册、拥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面积30-50000平米给予单店5-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位于西丽、桃源北部片区的资助标准提高一倍。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3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企业稳步增长。对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按照销售增长额(营业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金支持。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商业企业,奖励上限提高至600万元。
(二)鼓励住宿、餐饮企业纳统入库。对新纳入区“四上”企业库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年报营业额,分档予以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品质
对商贸企业开展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标准化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在南山设立独立法人单位
(一)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在南山设立独立法人
对在南山区新设立独立法人或由非独立法人转独立法人并纳入区“四上企业库”,自设立起两年内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并拥有完整年度纳税的零售企业,按上一年度纳统规模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下属酒店转为法人单位
对新转为法人单位且纳入南山区住宿业“四上企业库”,自转为法人单位起两年内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并拥有完整年度纳税的酒店,按上一年度纳统规模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
(一)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不含金融服务)企业,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批发类、零售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分别达到10亿元、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餐饮企业拓展外卖服务
支持限额以上餐饮企业通过第三方外卖平台、小程序等方式提供外卖服务,对上年度企业单家线上门店运营时间6个月及以上且月均销量达到1000单的,按照单家线上直营店资助1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 推动夜间经济发展
(一)支持打造夜间经济示范街区
对获评“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辖区示范街区,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300万元奖励。
(二)鼓励开展特色夜间活动
对经区备案开展夜间旅游项目、美食文化活动、演艺活动和节庆活动等特色夜间活动的辖区商业企业或商业综合体,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的50%予以资助,单个主体每年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发展规模化园区集体食堂
(一)鼓励园区集体食堂规模化供应,对在南山区产业园区内单个经营面积达400平方米以上的集体食堂,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门店每年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
(二)推动园区集体食堂规范经营及管理提升,对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升为A级或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认定为南山区熟食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
对技术改造投资纳入南山区统计或产值纳入南山区统计或在南山区纳税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在深圳市内实施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结合技改投资金额、产值贡献、税收贡献等因素,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最高1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工业企业扩产增效
对上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含)以上、增加值增速超过6%(含)的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3%并结合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予以分档次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其中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每家企业每年最高6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一)对经授牌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资助的单位,按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三)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的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每家单位累计获得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帮助工业企业降低空间成本
支持工业企业在我区保留生产制造环节。对在南山区租赁社会物业进行生产、且上年度工业产值超过1亿元的企业,按照其在南山区租用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500万元,企业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二十五条 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一)对5G通信相关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基于5G环境下的应用示范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获得市有关部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计划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二)海洋企业获得 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等国际认证的,按照获得市有关部门海洋产业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生命健康企业获得美国FDA(食品药品监督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认证的,按照获得市有关部门生物产业国际认证费用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四)航空航天企业获得美国 FAA(联邦航空管理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等市场准入认证的,按照其获得市有关部门航空航天产业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五)生命健康企业上年度取得新注册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每张分别给予一次性20、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资金总额最高100万元。
(六)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专精特新”认定且为南山区“四上”在库的,产值或营收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产值或营收5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二十六条 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
鼓励企业向产业链细分领域深耕细挖,走“专特优精”发展道路,对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给予200万元,对国家“单项冠军”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一)对纳入国家工信部门公布的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纳入深圳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备选企业库(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国家工信部门公布的绿色设计产品,按每款产品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万元。
(二)对上年度通过市级及以上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
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支持辖区企业或组织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全面提高质量水平、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标准,且通过南山市场监管局验收的企业或组织(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按得分排名评定10家),被列入南山区质量管理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30万元资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小微企业升规纳统
对新纳入区“四上”企业库的规上工业企业,首年稳定完成一年报表的法人企业,分两档予以奖励:
(一)年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且上年度快报数为正增长的,奖励20万元。
(二)上一年度入库且在库的,奖励10万元。
第六章 促进金融业发展
第三十条 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
(一)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支持
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与我区合作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用 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商业保理融资支持
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与我区合作的保理机构开展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保理融资费用 70%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企业发债融资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的交易所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企业债券、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的各类创新性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类产品以及各类符合条件的融资债券型产品。对成功完成融资的辖区内的企业,每个项目最高按发行规模的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费用支持
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与我区合作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获得融资的,每个项目最高按融资规模3.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扶持
在南山区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实际管理规模3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深圳市政府相关办公用房扶持标准的金融企业,可申请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一)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
(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
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项扶持政策,已享受金融产业基地及重点楼宇房租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政策扶持。
第三十二条 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
(一)金融产业基地及重点楼宇房租补贴
引导和鼓励金融业集聚发展,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产业基地及金融重点楼宇的金融企业、金融科技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股权投资基金、金融研究机构或行业组织等,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分3年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已享受金融机构办公用房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政策扶持。
(二)金融专业资格考试奖励
鼓励南山区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深港澳金融科技师资格认证考试,取得上述执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三十三条 支持金融科技产业生态建设
(一)鼓励应用推广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或金融科技企业采购深圳市金融攻关基地推广的产品和服务的,每个项目按实际采购支付金额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支持金融攻关课题研究。对辖区金融机构或金融科技企业与深圳市金融攻关基地共同承接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工信部金融攻关课题和试点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第七章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三十四条 重点新引进企业落户奖励
对新落户南山区的重点企业,按条件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三十五条 重点新引进企业装修支持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重点新引进企业落户奖励申报条件的企业,装修南山区内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600万元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
(一)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对属于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落户我区,并已经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给予市奖励额50%、最高150万元的叠加奖励。
(二)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展经事先备案通过的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50%比例、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八章 强化经济协作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一)对于购买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机构一年期以内出口信用保险的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二)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防范贸易风险,便利贸易融资。
第三十八条 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展会或活动
(一)鼓励企业参加经认定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最高50%的展位费补贴;鼓励重点出口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最高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获得最高10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
(二)对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展会或活动,按相关规定予以资助。
第三十九条 支持行业协会建设及专业交流活动
(一)鼓励重点产业组建行业协会,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组建或引进的重点产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支持重点产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开展促进会员单位发展服务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给予50%以内、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企业承办南山区政府组团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及与南山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联合举办专业交流活动以及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专业活动,按活动所发生实际费用(场租、展位、特装、宣传等)给予50%以内、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四十条 支持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招商
(一)对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引进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1、在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2、与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运营主体(区属国有企业)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
3、项目协议约定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
(二)对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运营主体的南山区对口帮扶(支援)地区共建产业园落户企业,按照经审计的上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科技企业,是指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及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或服务于金融业的科技企业。其中,服务于金融业的科技企业应满足为持牌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服务(不含技术外包人员服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实施细则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