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精神,推动我区节能工作的开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为本分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采用核准制,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资助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项资金不予以资助:

(一)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四)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第六条  资助范围: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报材料

第七条  对获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资助(补贴)的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项目,按市级资助(补贴)金额1:1配套资助,不受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在市、区发改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证明材料,实施地在南山区;

(二)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三)项目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项目获得市级资助(补贴)的证明材料、收款凭证;

(五)项目船舶连接使用记录。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流程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于每年一季度在区发展改革局网站和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egrantweb/)发布分项资金的申报通知。

第十条  申请单位根据资助标准与申报资料,自评条件符合后在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流程:

(一)区发展改革局、区企服中心受理项目申请,初审合格后,由区发展改革局通知企业提交纸质材料;

(二)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审核,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区发展改革局提出拟资助计划

(三)区企服中心核查拟资助企业的统计关系、信用记录等信息,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资助计划;

(五)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六)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原则上应在受理项目申报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分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为推动辖区绿色低碳发展,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自评,区财政局对分项资金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配合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做好本分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采取商业贿赂等其它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项资金行为以及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的,由区发展改革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以及该单位法人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录入诚信档案,五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南府办规[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