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领域
鼓励商贸企业壮大经营规模,创新经营模式,促进商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拉动我市消费增长,为我市经济提质增效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支撑。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函〔2018〕392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商务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深商务〔2019〕50号)
3.《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字〔2020〕2号)
4.《深圳市商务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商务规〔2019〕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企业自愿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6.项目完成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
7.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专项条件:
1.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大型连锁门店项目
(1)自2019年12月至申报日,申请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批发和零售业。
(2)申请企业在全国有5家以上品牌连锁门店(可包括其母公司所属门店)。
(3)新建大型连锁门店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4)新建物流配送中心或大型连锁门店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
2.专业消费市场项目
(1)专业消费市场经营面积3000平米以上。
(2)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
(3)属于消费电子、黄金珠宝、服装服饰、眼镜、钟表、家居、水产品、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品领域。
(4)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
3.新零售项目
(1)自2019年12月至申报日,申请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批发和零售业。
(2)项目应用技术领先、商业模式先进。
(3)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
4.进口商品交易平台项目
(1)实体零售经营面积达到2000平米以上,且进口商品品种占90%以上。
(2)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
5.口岸经济带项目
(1)项目位于口岸周边1公里范围内。
(2)经营面积达2000平米以上。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项目实际投资额是指自2018年1月1日起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在基础设施建设、装修、设施设备和物资物料购置、信息系统建设等软硬件方面的资产投入,不包含本单位人员工资、经营场所租金、水电燃气费用等运营成本在内。(第四条申报条件中项目投资额同此定义)
(一)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大型连锁门店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大型连锁企业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大型连锁门店。
支持标准: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500万元。
(二)专业消费市场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新建或改造集创意设计、科技研发、采购交易、展览展示、时尚消费、品牌发布等功能于一体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专业消费市场。
支持标准: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市场资助上限500万元。
(三)新零售项目
支持内容:鼓励商贸企业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发展新零售项目。
支持标准: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300万元。
(四)进口商品交易平台项目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新建或改造进口商品交易平台。
支持标准: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单个企业资助上限500万元。
(五)口岸经济带项目
支持内容:对在我市口岸经济带内新建或改造的零售商业项目(不含住宿餐饮)给予资助。
支持标准: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500万元。
六、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0年7月28日—2020年8月14日17:00;
2.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20年7月28日—2020年8月19日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