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0-2024年)》(深府办〔2020〕4号),规范时尚产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有效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向时尚产业全面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时尚产业,主要包括服装、家具、钟表、黄金珠宝、内衣、皮革、眼镜、化妆品以及工艺美术等行业。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时尚产业扶持计划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使用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适用于在时尚产业领域组织实施的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竞争力提升应用创新、产业支撑体系、行业重大活动、国际化拓展等项目。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所列扶持计划的扶持方式为事后奖补类。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以及最高限额予以补助或奖励。经市政府审定的专项除外。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并发布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查重、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项目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申请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项目申请书等资料,并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受托机构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受理、审核等过程中的事务性与辅助性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扶持方向、标准和范围及项目审核
第九条 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项目:
(一)扶持方向:支持企业在时尚产业领域,围绕精密制造、核心材料、核心零部件、关键工艺、关键技术研发、传统工艺继承与创新等方向实施的攻关项目。
(二)项目组织和审核:
1.项目征集:公开发布年度攻关项目征集及资助申请指南,项目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
2.组织专家遴选攻关项目。聚焦我市时尚产业发展需重点突破的关键核心领域,组织专家开展攻关项目评审。专家现场评审,并现场考核项目条件,确定项目投入范围,对项目的先进性、完成情况、经济及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
3.项目发布。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列为年度时尚产业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项目,并对外发布。
(三)扶持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资助范围主要包括硬件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测试鉴定、委托开发、知识产权、专家咨询等方面的投入。其中,专家咨询及其他人员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
(四)资金审核方式:专项审计。对列为时尚产业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的项目组织专项审计,确定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条 竞争力提升应用创新项目:
(一)扶持方向:支持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5G等技术,为时尚产业赋能,提升企业竞争力,在创意设计,供应链管理,创新商业模式等领域实施的应用创新项目。主要包括:
1.在创意设计领域,围绕时尚+文化,传统特色文化与现代时尚元素融合,原创设计和独立设计师品牌发展,国际设计师团队与本土时尚品牌合作,时尚设计人才培养,企业及关键核心人物形象策划和推广等方向,增强产品的内在品质和竞争力,提升企业文化和品牌形象。
2.在供应链管理领域,围绕建立贯穿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信息集成平台,积累和开发大数据资源,推动全流程数字化和企业上云,加速时尚与科技融合发展。
3.在商业模式优化创新领域,围绕搭建自有商城、与电商平台合作、利用社交网络等方向,构建以消费者需求为核心的线上销售模式;围绕创建高端体验店、高级定制店、多业态融合店等方向,建立高端化个性化的线下销售模式,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消费体验。
4.符合竞争力提升的其他应用创新项目。
(二)扶持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3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范围主要包括硬件设备购置、软件购置、系统集成和运营维护、建筑工程、委托开发、知识产权、设计咨询、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投入。其中,建筑工程费用仅限用于创建高端体验店、高级定制店、和多业态融合店,且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设计咨询及其他人员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宣传推广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
(三)项目审核: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对项目完成情况、项目质量和项目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产业支撑体系项目:
(一)支持方向: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产业基础理论和方法研究、行业共性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时尚产业领域的企业和行业提供研发设计及其成果转化、云平台搭建、检验测试、信息数据共享、人才培训、创新创业孵化、决策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产学研合作等各类公共服务;支持开展促进产业与科技、文化、艺术跨界融合项目。
(二)扶持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范围主要包括硬件设备购置、软件购置和运营维护、委托开发、知识产权、专家咨询、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等方面的投入。其中,专家咨询及其他人员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
(三)项目审核: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并现场考核项目条件,确定项目投入范围,对项目的建设情况、完成情况、经济及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行业重大活动:
(一)支持方向: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扩大深圳时尚产业知名度、促进国际时尚理念与技术交流合作、吸引国际时尚资源向深圳汇集等领域开展的大赛、展览展销、论坛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行业活动。
(二)扶持标准和范围:事后资助,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场地租赁和搭建、策划、设备租赁、设计制作、专家咨询、嘉宾邀请、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投入。其中,专家咨询、嘉宾邀请及其他人员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宣传推广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
(三)项目审核: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重点考核项目实际开展情况,项目质量和效益,并确定项目实际投入范围。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组织专项审计。资金计划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三条 国际化拓展项目:
(一)支持方向:支持企业在海外商业街区设立自主品牌专卖店。
(二)扶持标准:事后奖励,对企业在海外商业街区设立自主品牌专卖店,自设立起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或具有同一法人主体资格的机构单一年度最多可享受一次奖励;已享受本奖励的企业,在后续年度有新增符合申报条件的自主品牌专卖店,可继续申报本奖励。
(三)项目审核:专项审计。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工作方案及预算方案执行。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项目单位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深圳市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时尚产业领域及直接服务于时尚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项目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项目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符合深圳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方向,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六)项目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八)单个机构或具有同一法人主体资格的机构每个年度申报时尚产业扶持计划的项目数总和不超过2个。其中,申报竞争力提升应用创新项目的数量不超过1个;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申报具体项目,还应符合以下专项申报条件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规程制定的申报指南确定的相关条件:
(一)关键技术与核心零部件攻关项目:
1.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在深圳市;
2.项目单位成立运营3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具备研发场地、设施、人员、投入等条件)、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
4.项目已完成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
5.项目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项目单位可自主提供市场认可项目研发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奖项,主持或参与国家、省、市标准制定,项目经营业绩等。)
(二)竞争力提升应用创新项目:
1.项目单位成立运营2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项目单位至少拥有一个有效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商标;
3.项目实施后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项目单位可自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产业支撑体系项目:
1.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在深圳市;
2.项目单位成立运营2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公共服务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服务定位;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人才总人数不少于15人;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提供公共服务的设备原值不少于100万元;平台年度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年度服务频次不少于200次;
4.跨界融合类项目需融合了科技、文化、艺术等元素,带动时尚产业发展。
(四)行业重大活动:
1.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在深圳市;
2.项目单位成立运营2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活动具有一定的行业地位和国际影响力,吸引的国际媒体数量不少于10家,其中,大赛项目的国外参赛作品占比不低于20%,展览展销项目的国外参展商比例不低于20%,论坛项目邀请的国外嘉宾数量不少于5人。
(五)国际化拓展项目:
1.项目单位成立运营3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项目单位至少拥有一个有效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商标。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操作规程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在官网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请指南,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申报材料(纸质或新媒体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信息。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经预受理通过后,在线打印相应项目申报纸质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项目进行材料初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初审完成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需进行审计的项目,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使用项目单位生产经营指标作为审核必要条件或者重要参考条件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统计部门提供项目单位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市统计部门予以核实。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资助金额下取整到万位,资助金额小于1万元的项目不列入资助计划。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总投资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期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
第二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按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报批流程执行。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工作安排适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绩效评价等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对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审核和管理等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项目单位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项目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项目内容或同一投入重复申报市级专项资金(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被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
(五)项目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未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