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关于征集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申报单位拟获得我委2020年度专项资金资助的,原则上需在本次项目征集中提前申报。单个项目单位本次可以申报的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

二、资助领域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

1.光通信;2.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5G);3.物联网;4.平板显示;5.集成电路;6.新型元器件。

(二)高端装备

1.智能网联汽车;2.智能装备;3.机器人;4.航空航天装备;5.精密制造。

(三)生物医药

1.精准医疗;2.医学工程;3.医药;4.生物制造;5.照护康复。

(四)数字经济

1.大数据;2.云计算;3.金融科技4.人工智能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五)新材料产业

1.电子信息材料;2.绿色低碳材料;3.生物材料;4.新型结构和功能材料;5氢燃料电池材料;6.其他前沿新材料。

(六)海洋经济

1.海洋电子信息;2.海洋生物;3.海洋高端装备;4.邮轮游艇;5.海洋新材料;6.海水淡化。

三、扶持方式

1.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2.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3.国家/省项目配套扶持计划;4.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5.前沿领域中试扶持计划;6.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7.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8.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扶持计划。

其中,对第1-4类扶持方式,本通知第二点“资助领域”的各产业均可以申报;第5类扶持计划仅限于新材料产业的“5.氢燃料电池材料”方向和生物医药产业各细分方向申报;第6-8类扶持方式仅限于生物医药产业。

四、受理时间

201989日至912

项目扶持方式

一、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以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突破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制约,强化对我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相关机构设立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实体。

(二)具体申报要求

1.项目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2.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3.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4.项目扶持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申报提升项目的,其组建项目须通过验收;

5.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6.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组建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提升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三)资助标准

1.工程研究中心组建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2.工程研究中心提升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二、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产业关键技术集成开放和社会公共资源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创新链和产业链资源,依托相关机构设立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公益性特点的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二)具体申报要求

1.项目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相关研发和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3.申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公共资源共享开放机制,提供技术开发、工程化研究、试验验证、分析测试、研究咨询、技术交流与合作等专业化、共性服务作为主要任务,可通过对外提供服务的收入维持公共服务平台日常运行;

4.项目扶持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申报提升项目的,其组建项目须通过验收;

5.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6.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组建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提升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三)资助标准

1.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组建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2.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国家/省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等项目,加快将我市打造成为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

(二)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立项;

2.承担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已获得的专项资金配套金额未达到资助上限,可以在此前承担的配套项目或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继续申请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3.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须为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依托单位在深圳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政策、契合我市科技和产业发展需求且已开始实质性建设;

4.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须已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5.申报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或产业化配套的项目,项目单位须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推荐上报至省发展改革部门;

6.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7.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国家或广东省相关专项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资助标准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已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助的,资助额在2000万元总额中予以扣除。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与已获得的市级配套资金总和不超过该专项资助上限。

6.国家双创示范基地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资助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市级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7.国家产业化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资助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市级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8.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按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市级与广东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已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助的,资助额在1000万元总额中予以扣除。

9.广东省产业化配套项目:按照广东省资助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市级与广东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对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配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对于国家双创示范基地配套、国家产业化配套、广东省产业化配套项目,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支持企业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实施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

(二)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近三年平均主营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3.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其中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4.项目投资计算期一般为项目建设周期,计算期最长可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年;

5.优先支持新开工建设项目,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超过40%

(三)资助标准

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且通过现场核查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项目单位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已立项项目不予资助。

、前沿领域中试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以加快工艺、技术、产品高效转化为目标,支持相关机构建设中试基地或中试生产线,跨越科研成果从实验室到产业化应用的“最后一公里”障碍。

(二)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具有建设中试基地和中试生产线的资格和实施条件;

2.技术成果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市场前景,处于中试阶段或即将产业化阶段,须提供技术成果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试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4.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

(三)资助标准

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六、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支持我市生物企业为开拓国内外市场,满足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要求,取得相关市场准入注册、认证和许可。

(二)具体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在指南发布前两年内通过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统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权威认证。

(三)资助标准

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10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企业加大对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研发投入力度,加速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产业化进程,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

(二)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应属于重点支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其中药品重点支持第12类化学药(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认定标准执行)、第1-5类生物制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分类标准执行)、第1-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分类标准执行)等,医疗器械重点支持二类医用成像设备、三类医用成像设备、医用诊察和监护设备、临床检验设备、植介入设备等;

2.申报药品应在指南发布前两年内取得进入药品临床试验(Ⅰ、Ⅱ或Ⅲ期)的批件或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申报医疗器械应在指南发布前两年内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上市销售。

(三)资助标准

1.对于化学药品(第1.11.2类)、生物制品(第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类)等,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以及取得药品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的,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给予事后资助,分别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对于委托本地临床试验研发外包机构(CRO)或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资助上限再分别提高200万元。

2.对于化学药品(第1.3-1.6类及第2类)、生物制品(第2-5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第2-6类)等,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的以及取得药品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的,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给予事后资助,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对于委托本地临床试验研发外包机构(CRO)或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资助上限再分别提高100万元。

3.对于医疗器械产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40%给予事后资助,二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升我市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二)具体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在指南发布前两年内完成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并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相关认证文件。

(三)资助标准

对于我市企业研制的同品种全国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5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