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领域
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鼓励企业进口先进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和先进技术等。
二、设定依据
根据相关文件设定。
三、支持数量、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数量
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审定下达。
(二)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地方初审,国家审定。
(三)支持标准:贴息标准
1.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2.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对贴息总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地区和中央企业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性质:国有、集体、民营、三资、研究院所、高校及其他)。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专项条件
1.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2.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3.进口产品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4.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5.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6.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五、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附表1、附表2),申请人登陆“深圳市商务局财政专项资金系统 zj.commerce.sz.gov.cn”,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声明“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必须手签,使用名章无效;若由授权人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书原件)
2.《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及电子数据(附表1,在线填报导出打印并刻光盘)。
3.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4.《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及电子数据(附表2,在线填报导出打印并刻光盘)。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验原件收复印件)。
6.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7.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确认书或通知单所附进口设备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验原件收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相关商品为零关税的证明材料;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9.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需(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五条(一)规定申请书。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18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21日18:00。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先进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和先进技术按不同业务情形在线填报。
(三)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703H
(受理联系人:夏小姐,联系方式:18923706186)。
(四)咨询电话
项目申报咨询电话:0755-88100675、18923706186。
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755-88102445。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初审,报送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审定。
九、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市商务局网上初审——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开展形式审查(包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提出意见——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申请材料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将审核合格项目作为安排202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并将项目明细下发深圳市——市商务局通知企业办理拨付手续。
十、办理时限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文件通知要求受理。材料提交时间截止日起60个工作日市商务局完成申报单位材料初审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将申请材料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十五、监督检查和补充说明
(一)市商务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应自主申报。我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或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向我局举报。
(二)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三)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商务部门收回资金。
(四)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期间发生企业名称、联系信息变更的,应及时联系并提供变更材料,如因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