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2021年深圳市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一)工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申报单位围绕电机、变压器、数据中心等重点用能设备的能效改造提升项目,智慧(综合)、智能、数字化能源管理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重要污染物源头替代产品项目,节水改造及再生水重复利用示范项目,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以及其他以促进节能、降耗、减排(碳)、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且达到较为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的示范项目。

(二)促进工业“碳达峰”工作试点示范项目。

1.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深圳市)称号。

2.智能光伏示范: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项目(深圳市)、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深圳市)称号。

3.规范公告示范:申报单位已列入国家绿色低碳领域制造业规范公告(光伏制造、锂离子电池、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等)企业(深圳市)名单。

4.能效、水效“领跑者”示范: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称号。

5.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申报单位有产品列入国家、省、市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等目录。

6.绿色工厂:申报单位已获国家、省、市绿色工厂称号。

7.绿色产品:申报单位已获国家、省、市绿色产品称号。

8.绿色工业园区: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绿色工业园区称号。

9.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

10.绿色企业: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绿色企业(特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绿色企业)称号。

11.绿色数据中心:申报单位产权所有的数据中心已获得国家、省、市绿色数据中心称号。

12.工业绿色发展支撑机构: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评价中心或广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称号。

13.自愿性清洁生产:申报单位已通过国家、省、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批复。


二、设定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2.《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

3.《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

4.《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2016〕1503号)

5.《深圳市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实施方案》(深府〔2017〕47号)

6.《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

7.《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4号)

8.《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1〕3号)


三、资助方式及支持数量

资助方式均为事后资助,包括直接资助、奖励两种形式:

(一)直接资助是指对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实施的工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相关项目给予无偿资助。

(二)奖励是指对项目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省、市政府部门各项落实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目标工作有关示范和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

1、工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事后直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审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原则上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构成,建设投资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50%。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同一申报单位每年度最多申报一个项目。根据年度预算总额,对同一类型项目择优支持。同等条件下,对于获得国家各项落实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目标工作试点示范荣誉的申报单位优先支持。

2、促进工业“碳达峰”工作试点示范项目。

事后奖励,具体如下:

(一)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深圳市)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智能光伏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项目(深圳市)、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企业(深圳市)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规范公告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列入国家绿色低碳领域制造业规范公告名单。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列入国家绿色低碳领域制造业规范公告(光伏制造、锂离子电池、环保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等)企业(深圳市)名单。

3.扶持标准: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能效、水效“领跑者”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省、市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申报单位产品列入国家、省、市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等目录。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有产品列入国家、省、市工业和通信业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等目录。

3.扶持标准:奖励,单个国家级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省级不超过10万元,市级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单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含国家、省、市级产品奖励总和),同一型号产品累计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六)绿色工厂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省、市绿色工厂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绿色工厂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七)绿色产品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省、市绿色产品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绿色产品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单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含国家、省、市级产品奖励总和)。

(八)绿色工业园区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省、市绿色工业园区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市绿色工业园区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九)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省、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十)绿色企业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绿色企业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绿色企业(特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绿色企业)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一)绿色数据中心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省、市绿色数据中心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产权所有的数据中心已获得国家、省、市绿色数据中心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二)工业绿色发展支撑机构

1.扶持方向:支持获得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广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称号。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广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称号。

3.扶持标准: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三)自愿性清洁生产

1.扶持方向:支持通过国家、省、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

2.申报条件: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已通过国家、省、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

3.扶持标准:奖励,国家级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省级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市级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能评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四)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申报条件:

(一)工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项目符合基础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申报单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且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至少包括最后组装环节,下同),项目实施地址和生产制造地址均在深圳市内(数据中心绿色化改造项目不要求有生产制造环节,但要求相关数据中心在深圳市内)。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2018年7月15日后)。

(二)促进工业“碳达峰”工作试点示范项目

距离申报单位获得试点示范等荣誉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2020年7月15日后),且该荣誉处于有效状态,未被暂停、撤销、中止或终止。各项荣誉的奖励资金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评审结果确定。


五、受理时间

2021-08-17至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