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领域
支持企业研发生产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产品,推动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首版次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主开发,符合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领域范围,其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运行安全可靠,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首次销售的同产品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
(二)《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深府办函〔2020〕136号)。
(三)《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
(四)《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首”工程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2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事后直接资助。
(三)资助标准:资助不超过一年内软件产品销售额(不含税)的30%,每个企业仅限申报一个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以产品形式销售的按照该产品实现首次销售后1年内任意三个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累计到账额不得低于50万)的30%给予资助;以服务形式销售的按照该产品实现首次销售后1年内所有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累计到账额不得低于50万)的30%给予资助。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三)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由申报单位研发生产,且符合《深圳市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要求。
(四)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已实现销售且已完成交付。
(五)申请产品须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产品;申请产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申请产品须为首次进入市场阶段;申请产品须具有核心知识产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成立1年以上,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服务,资助申请项目符合我市软件服务业发展规划,属于申请指南确定的支持领域,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二)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申报前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具体条件如下:(1)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低于500 万元;(2)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且该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低于1000 万元。
(三)申报产品属于企业开发设计的首个版本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
(四)申报产品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登记的产品开发完成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则要求申请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五)申报产品如属嵌入式软件,要求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需体现该嵌入式软件的价值情况。
(六)企业有多个新开发的软件产品或服务,则根据在资助申请有效期内的产品或服务示范应用情况,每年最多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申请资助。
(七)申报产品的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
五、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26日18:00。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30日18:0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