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三农”决策部署,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切实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励我省在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做出重要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以下简称“省推广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环节。

第三条 省推广奖以提高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素质、强化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功能、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为目的,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每年组织一次省推广奖评选活动,其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环节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省推广奖奖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在广东省内农业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省推广奖设一、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15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总数约占15%,原则上不超过20项;二等奖授奖总数约占35%,原则上不超过50项;三等奖授奖总数约占50%。各奖励等级中,对于基层的授奖数量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按照成果或技术的先进性及推广难度、推广规模、推广模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指标,结合本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或先进行列,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指标取得特别重大进步;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高;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推广范围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或先进行列,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指标取得重大进步;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较高;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推广范围较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先进行列,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指标取得显著进步;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明显;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在市县范围内有较大推广面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八条 省推广奖鼓励涉农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基层单位和人员(非中央、省财政供给单位和人员,国有农林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等视为基层单位和人员)共同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应用推广。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省评委会委员共21-25人,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7-8人,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委员13-16人,由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及行业专家代表担任。每届评委会任期3年。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省推广奖评审活动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条 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设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等若干个行业组,负责本行业范围内省推广奖申报项目的专业审核工作。行业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人。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各行业组的审核结果,审定省推广奖的奖励数量、奖励等级等;

(二)对省推广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省推广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所有完成单位均须为法人单位,且所有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均须为广东省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参与申报一个省推广奖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组织实施和推广应用,且已完成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中涉及的品种、核心产品、技术等推广应用成果须通过行政审批或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仍在推广应用,并须提供推广应用证明材料;推广应用中的物化成果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发明成果须获得专利授权;

(二)动植物育种类成果须通过品种审定、登记、评定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

(三)肥料类(含生物肥料)、土壤调节剂须通过肥料登记,并正式投产;

(四)农药(含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须通过农药登记,并正式投产;

(五)兽药(生物兽药)须获得新兽药注册和生产许可,并正式投产;

(六)饲料或饲料添加剂须获得生产许可或进口登记,并正式投产;

(七)其他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物化科技成果。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不得存在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第十七条 凡获得省级及以上推广类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本奖励。实质内容相同的成果,同一地市或单位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单项项目申报单位数和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限报12个主要完成单位、20位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报8个主要完成单位、16位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报4个主要完成单位、10位主要完成人。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中基层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对申报项目无实质贡献的,不得列为主要完成人。

第五章 推荐

第二十条 省推广奖推荐实行归口管理制度,申报项目须由有关单位进行推荐,不受理个人申报和推荐。

下列单位可推荐省推广奖候选项目:

(一)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中央和省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三)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管理部门汇总本地区申报项目后,报省对口厅局统一推荐。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遵守推荐要求,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核,推荐项目须符合申报要求,不存在知识产权、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已申请撤销拟授奖项目,须隔年才能再次推荐。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须对推荐项目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申报项目简介等。

第二十三条 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出现形式审核不合格的,推荐单位的推荐资格原则上暂停1年。

第六章 评审

第二十五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评审由网络评审、行业组审核和省评委会审定三个阶段组成。

第二十六条 评审流程及规则:

(一)网络评审:网络评审专家由第三方机构从省农业项目管理专家库按照回避原则随机抽取产生。专家按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并推荐奖励等级。网络评审结果为行业组审核提供主要依据。

(二)行业组审核:行业组专家由省评委会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推荐产生。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章”中的授奖总数和各奖励等级的比例,确定各行业组的项目推荐数量和各奖励等级的比例。行业组专家根据我省各行业发展情况和网络评审结果,集体研究讨论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本行业拟推荐项目数量和各项目的奖励等级,各申报项目的奖励等级须获得半数以上与会专家同意方为有效。

(三)省评委会审定:推荐一等奖的申报项目须在省评委会会议上进行答辩。省评委会根据会议答辩及行业组审核结果,对各项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通过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奖项目。省评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为有效。各项目奖励等级应当获得与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票数未过二分之一的申报项目根据省评委会多数委员意见确定各项目奖励等级。

第二十七条 省推广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推广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及按相关规定需回避的人员,不得以省评委会委员或者评审专家成员的身份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遇到本单位(指独立法人单位或高校的二级学院)的申报项目,需主动提出并回避该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评委会委员和评审专家须本着公平、公正、负责的态度对待省推广奖评审工作,并做出相应承诺。对于不负责任的评审专家,省评委会办公室将记录在册,其作为省推广奖评审专家的资格原则上暂停3年。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评委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并由本人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省评委会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以受理。

第三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省评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省评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省评委会委员、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异议项目的推荐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核实报告的,取消异议项目的本次获奖资格。

第三十六条 申报项目经省评委会办公室公示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如确需撤销的,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加具意见后报省评委会办公室,经省评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撤销。凡是撤销的项目,须暂停1年才能再次申报。

第八章 授奖

第三十七条 获奖项目中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按规定均可获得由省评委会制发的奖励证书。

第三十八条 省推广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原则上根据当年评定获奖项目数量以及奖金总额确定一、二、三等奖的奖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