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13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服务平台计划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项目单位分别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发布资金申请指南,组织项目受理审核、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公示、下达扶持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全流程项目资助管理工作。

(二)项目单位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项目申请书等资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配合完成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项目审核工作,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监督检查、调研统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  扶持对象、方式、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服务平台计划资金扶持的对象,是指经市政府认定的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服务平台须于获得认定(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后2年内申请资助。

服务平台计划对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和应用推广给予事后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服务平台实际投入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服务平台实际投入额包括设备及工器具(包括软、硬件)的购置、改造和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认证费、专家咨询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等,计算时间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5个自然年度。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服务平台建设单位,且于获得认定(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后2年内申报项目。

(二)服务平台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三)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四)项目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项目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采取定期受理申报的方式,根据本规程统一对外发布申请指南,明确开展扶持计划的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流程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待形式预审通过后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项目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结果,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可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金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专项资金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后续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应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后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第十六条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如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十九条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管理、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项目单位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项目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项目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2020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