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获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2.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副总
经理以上职务),或者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
3.本人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不少于30万元;
4.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5.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和人员,且经营正常;
6.截至2019年12月31日,所在企业注册成立6-36个月[即企业成立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9年6月30日(含当日)期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因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严重失信行为;
3.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开展的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
4.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重复资助:
1.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2.申请人或者申报单位曾获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科技研发资金中的留学人员创业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助等。
二、资助等次及标准
符合上述申报基本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创业资助:
(一)一等资助100万元。申请人须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
(二)二等资助50万元。申请人须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持有所在公司股份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所开展的项目技术先进、可行,具有创新性。
(三)三等资助30万元。申请人须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者工作经历,所开展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经专家评定,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