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全面优化产业创新环境,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围绕“文化产业数字化”和“数字文化产业化”,推动数字文化企业协同发展、转型发展与集聚发展,从内容创新、互联网传媒、技术与装备创新、载体建设、平台搭建、生态营造等六个方面进行重点扶持,主要包含:影视动漫、数字出版、实体书店、文化资源数字化、短视频直播、数字文化软件、数字文化装备、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数字经济楼宇(数字文化)、产业平台、数字文化线下体验馆、文博会活动、创意十二月活动、重大文创活动、数字文化产业培训等。
第三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年度预算金额总量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四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符合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条件的龙华区文化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支持数字文化内容创作生产
(一)鼓励影视动漫创作生产
鼓励影视动漫创作生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1. 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剧本、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剧本,取得《国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动画片剧本,分别给予制作公司一次性10万元、8万元、8万元奖励;
2. 进入影院公映票房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或在央视各频道或省级卫视首播的影视剧本,给予制作公司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 在国内重点流媒体平台上线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等,根据在平台上的排名,给予制作公司最高30万元奖励。
(二)鼓励原创影视动漫作品播映
1. 对出品方在龙华区的,且在央视、上星卫视首播的原创动画片,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补助额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
2. 对出品方在龙华区的,且在央视、上星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原创电视剧,分别按每集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最高补助额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非黄金时间减半奖励)。
3. 对出品方在龙华区的,且在国内院线首映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按每部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票房突出的作品,在全国院线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每部奖励150万元;票房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每部奖励200万元;票房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部奖励300万元。
4. 对出品方(含出让)在龙华区的,且在国内重点流媒体平台首次播放(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网站收购合同20万元以上的原创影视作品(网络大电影、网络剧等),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资助,最高30万元。
5. 对获得国家级与国际知名主要奖项的原创影视作品,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三)奖励优秀数字出版产品
对区内数字出版产品近三年内获得国家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四)支持新开设实体书店
对在龙华区新开设的实体书店,经认定对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且定期开展文化惠民活动的,按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借助数字化技术进行运营管理和营销推广赋能的,额外按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20万元。
(五)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
鼓励企业传承龙华文化资源,对经授权将本区文化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馆藏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转化、开发,且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互联网传媒发展
(一)促进短视频、直播行业发展
1. 鼓励企业应用短视频、直播、影视植入等方式进行文化产品宣传推广,加强线上销售。对企业纳统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和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2. 鼓励企业培养和引入优秀主播,企业每新增一名为龙华“四上”企业年带货量超2000万、3000万、5000万元以上的网红主播(拥有知名平台粉丝量50万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30万、50万元奖励。
(二)鼓励建设短视频直播园区(基地)
对短视频、直播机构(或企业)实际使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直播间数量达20个以上,入驻短视频、直播机构(或企业)10家以上,服务文化企业10家以上,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的,且园区(基地)内短视频、直播机构(或企业)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园区(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数字文化技术和装备创新
(一)支持数字文化软件研发创新
鼓励企业开发无人智能游览、沉浸式、数字展陈、网络演艺及其他可视化、互动式、智能化、线上线下等软件解决方案,开展技术服务,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对应业务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支持数字文化装备制造创新
鼓励企业应用物联网、车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AR、VR、5G+4K/8K超高清等技术,研发制造VR设备、可穿戴设备、内容采集制作与传输设备、智能终端、超高清显示等新型数字文化装备产品,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数字文化产业空间拓展
(一)鼓励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
鼓励社会资本利用现有产业载体或保护性开发旧工业区、旧厂房、旧民居等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并对入园企业提供公共技术、版权交易、投资融资、工商税务、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对经认定为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属于经备案且验收核查通过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额外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对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鼓励建设数字经济楼宇(数字文化)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数字经济楼宇(数字文化),并对入驻楼宇的企业提供公共技术、版权交易、投资融资、工商税务、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对经认定为数字经济楼宇(数字文化)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鼓励文化市场主体集聚发展
1.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文化)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2.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楼宇(数字文化)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第九条 支持产业平台搭建
(一)支持文化创作和传播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打造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听书、动漫娱乐等线上文化精品内容创作和新兴数字文化资源传播平台,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二)支持文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投建文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对上年度平台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文化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平台须具有明确的公共服务功能定位,公共服务内容要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对产业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生态营造
(一)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鼓励企业借助数字化装备、技术对运营管理、生产制造等进行数字化升级,提升企业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对完成数字化智能体系建设且成效显著,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二)支持打造数字文化技术线下体验馆
鼓励通过AR、VR、CG(三维影像)、MR(混合现实)等数字技术,打造具有龙华元素的线下体验馆,且其衍生内容实现产业化,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50万元。
(三)支持举办文博会活动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分会场最高80万元;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奖励;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配套文化活动,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配套文化活动最高30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项目资助。
(四)支持举办创意十二月活动
深圳“创意十二月”专项活动,经认定的,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活动最高30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创意十二月”项目资助。
(五)支持举办重大文创活动
对在龙华区举行的文创领域国家级高端赛事、论坛及其它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特别是对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创活动的组织和推广等给予资助,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0万元。
(六)鼓励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
对经遴选后的数字文化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统一组团或政府部门委托区内机构组团参加境内外重点综合性、专业性展会而产生的展位费费用给予50%资助,最高20万元。对受托组展的单位,按照每个国内展会5万元、国外展会10万元的标准给予组展费用资助。
(七)支持开展数字文化培训
推动数字文化领域培训与咨询,支持文化产业行业协(学)会和高校产学研机构等,面向社会主办数字文化人才培训、研修、专题咨询,对经政府部门认定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家主办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
(八)支持开展数字文化课题研究
支持文化产业行业协(学)会和高校产学研机构开展数字文化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专题研究,经评审,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资金。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的,申请对象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二条 申请对象在获得专项资金补助后需承诺三年内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全额退回获得资助金额。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对象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十三条 本措施中“以上”“最高”“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本措施涉及奖补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奖补比例和金额受年度预算金额总量控制。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原《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龙华文体〔2018〕1号)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龙华文体〔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