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区体育产业发展扶持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提高光明区体育产业发展扶持计划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光明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体育产业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光明区关于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体育产业发展扶持计划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后资助和直接奖励:
(一)事后资助。对已实施完成或已发生实际投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
(二)直接奖励。对获得相关国家、省、市、区权威机构认定或奖项的项目,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体育产业发展扶持计划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项目申报和条件
第五条 体育产业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从事体育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第六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资格条件限制。申请园区招商奖励的运营单位不受《体育产业统计分类》条件限制。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单笔 10 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且无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五)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六)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第七条 各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企业落户奖励项目
企业落户奖励项目 企业落户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条)
1.奖励标准:对新落户“四上”体育企业,按迁入后三年内任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光明形成地方贡献的 10%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
2.自申请日上年度 12 月 31 日往前推算,申报单位在光明区注册经营不满 36 个月或迁入光明区不满 36 个月。
3.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二)企业成长奖励项目
企业成长奖励项目 企业成长奖励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条)
1.奖励标准:对区统计数据库在库“四上”体育企业,按照区统计部门确认的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较上年度每增加 1000 万元,给予 1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 50 万元。
2.申报单位在光明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正常申报满一个自然年度。
3.“企业规模提升奖励”不能与“企业落户奖励”在同一年度内申请。
4.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三)企业房租补贴项目
企业房租补贴项目 企业房租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条)
1.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年租金 50%、每年最高 30 万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最多补贴三年。
2.申报单位已入驻经国家、省、市体育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产业园区(基地),或上年度新落户且为区统计数据库在库的“四上”体育企业。
3.补贴范围为申报单位与园区(物业)运营单位上年度签订合同的办公、研发、厂房、仓库等生产性用房(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车库等用途)。
4.以下情形不予资助:申报单位已在区内购买土地的;与非园区(物业)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或转租自他人的;对外转租、分租或擅自改变办公场地用途的;未在办公用房内实际经营的。
5.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四)体育科技扶持项目
体育科技扶持项目 体育科技扶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六条)
1.资助标准:按上年度研发费用 3%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
2.申报单位上年度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3.申报单位拥有与体育科技创新相关的原创自主知识产权 2 项以上(含专利、软件著作权)。
4.申报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 500 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 50 万元(含)以上。
5.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五)电子竞技俱乐部扶持项目
电子竞技俱乐部扶持项目 电子竞技俱乐部扶持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条)
1.俱乐部落户奖励:
(1)自申请日上年度 12 月 31 日往前推算,申报单位在光明区注册经营不满 36 个月或迁入光明区不满 36 个月;
(2)申报单位须提供俱乐部榜单证明(上年度“体坛加” 电竞联盟评选的“中国电竞俱乐部品牌价值榜”前二十名或《电子竞技》公布的积分排行榜前二十名);
(3)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4)奖励标准:100 万元落户奖励(按照 50%、30%、20% 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2.俱乐部参赛奖励:
(1)申报单位以俱乐部作为参赛和获奖主体(不含个人参赛获奖);
(2)申报单位已于参赛前正式落户光明区;
(3)符合奖励条件的电竞赛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赛事(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发布的赛事名单为准):
①符合奖励条件的国际职业大赛的参赛国家应不少于 10 个,包括下表所列的国际职业赛事及其洲际赛或国际区域赛,以及世界电子竞技运动会(WESG)、世界电子竞技大赛(WCG)中的职业组比赛等次级国际职业赛事; 赛事名称 1. 英雄联盟全球总决赛 2. DOTA2 国际邀请赛 3. 王者荣耀世界冠军杯(KCC) 4. 英雄联盟季中冠军赛(MSI) 5. CSGO Major 6. 堡垒之夜世界杯 7. 守望先锋联赛 8. 风暴英雄世界锦标赛 9. 《使命召唤:二战》世界联赛冠军赛(CWL) 10. 炉石传说世界锦标赛 11. 星际争霸 2 世界锦标赛等顶级国际职业赛事
②符合奖励条件的全国职业大赛包括下表所列赛事,以及全国电子竞技大赛(NEST)中的职业组比赛等顶级全国职业赛事,腾讯电竞运动会(TGA)中的职业组比赛等次级全国职业赛事;1. 英雄联盟职业联赛(LPL) 2. 王者荣耀职业联赛(KPL) 3. 中国DOTA2 超级锦标赛 4. 网易电竞X系列赛(NEXT) 5. 英雄联盟德玛西亚杯 6. 英雄联盟发展联赛(LDL) 7. 王者荣耀职业发展联赛(KGL) 8. 穿越火线职业联赛(CFPL)
③其他各类型国际、全国和国内区域赛事,既可是职业赛事, 也可是大众赛事。其中,国际赛仅限前述次级国际职业赛事中参赛国家少于 10个但多于 5个的赛事、世界电子竞技运动会(WESG)和世界电子竞技大赛(WCG)中的大众组比赛,全国赛仅限前述全国顶级和次级职业赛事中相关游戏品牌商或平台商所授权举办的全国性职业赛事或大众赛事,国内区域赛仅限前述全国顶级和次级职业赛事中相关游戏品牌商或平台商所授权举办的国内区域性职业赛事或大众赛事。
(4)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5)奖励标准:
①俱乐部参加奖金总额超过 1000 万元(含)的国际职业大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②参加奖金总额超过 300 万元(含)的全国职业大赛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参加其他各类型国际、全国赛事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③参加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赛事获得冠军、亚军、季军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④每家俱乐部每年累计奖励最高 100 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并经审核适用本规程的,给予差额补贴。
3.俱乐部房租扶持:
(1)申报单位满足《若干措施》第七条“(一)俱乐部落户奖励”申报条件;
(2)补贴范围为申报单位与园区(物业)运营单位上年度签订合同的办公、训练、赛事用房等(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车库等用途);
(3)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4)资助标准:对新落户光明区的电竞俱乐部给予首三年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参照《若干措施》第五条执行。
(六)体育产业园区(基地)评定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条)
1.奖励标准: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园区或基地获得升级评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2.申报单位为被国家、省、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到期重新核定的不在奖励范围。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体育产业园区或基地参照 2020 年 3 月 26 日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印发的《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认定要求,市级体育产业基地包括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以及示范项目。
3.申报单位运营的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升级认定的,按照评定级别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4.此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
(七)体育产业园区(基地)招商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条)
1.资助标准:体育产业园区(基地)自行引进符合园区定位的上下游相关企业落户的,按落户企业首年度实际所获本措施资助的 10%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2.申报单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3.申报单位所引进单位于上年度 1 月 1日以后由区外新入驻园区(基地),且所引进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光明区,同时符合园区定位。
4.“首年度实际所获资助”指所引进企业迁入或落户光明后的 12 个月内实际获得的光明区级体育产业发展扶持计划资金资助金额(不含入驻园区房租补贴及以前年度已审核未拨付的专项资助金额)。
5.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八)体育品牌赛事活动补贴项目 体育品牌赛事活动补贴项目 体育品牌赛事活动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条) 1.资助标准:
(1)在光明区举办国际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 50%分别给予一类、二类项目(参照 2020 年 3 月 12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关于一类、二类项目的划分方法,下同)最高 500 万元、 200 万元资助。
(2)在光明区举办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 50%分别给予一类、二类项目最高 300 万元、100 万元资助。
(3)在光明区举办的其他奥运项目的国际性体育赛事、全国性体育赛事、省级体育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 50%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资助。
(4)支持在光明区举办有区域特色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按实际办赛经费 50%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每个申请单位每年累计最高资助不超过 200 万元,最多不超过三年。连续在光明区举办三年(含)以上的体育赛事,在第三年办赛结束后额外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
2.项目需在光明区举办,已获得国际性体育联合会或单项体育协会、国家级体育项目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赛事授权机构的授权确认,以及其他符合光明区发展定位、具有光明区域特色的自主品牌体育赛事、活动。
3.申报单位为实际承担办赛支出的赛事主办方、承办方或执行方,申报单位须提供针对赛事活动的授权确认、协议书等证明文件。由多家单位联合主办或承办的,推荐其中一家为申请单位并出具授权文件。
4.申报单位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的备案通知完成备案。
5.结合《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和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审计办法》,本条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七类项目:(1)赛事申办费:指赛事单位为承办赛事支付给 IP 方、主办单位和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办赛总投入的 20%;
(2)场地租金:指赛事筹备和举办期间租赁使用场馆、场地和会议室的租金,最高不超过办赛总投入的 10%,申请单位自有场地不予扶持;
(3)宣传推广费:指在电视、报纸、户外媒体和网络等进行活动宣传报道的费用,最高不超过办赛总投入的 30%;(4)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专家评委等人员劳务费和交通费: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专家评委等人员的出场费、报酬及市外往返交通费,最高不超过办赛总投入的 10%。劳务费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个人账户,市外交通费仅限机票及火车票;
(5)赛事奖金:指给予优秀运动员的各种奖金(包括奖杯、奖品等),其中非实物类奖金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获奖者账户,最高不超过办赛总投入的 10%;
(6)策划设计费:指委托其他单位为赛事各类活动策划设计支付的费用,最高不超过办赛总投入的 10%;(7)现场执行费:包括赛场搭建、设备租赁、现场礼仪、拍摄、翻译、速记、安保、餐饮、住宿费用等,最高不超过办赛总投入的 40%。
6.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九)电竞赛事补贴项目 电竞赛事补贴项目 电竞赛事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1.资助标准:对在光明区举办的高端电竞赛事,按实际办赛经费 50%给予支持。其中,举办奖金总额超过 100 万元的全国电子竞技次级职业大赛及以上层级重大电竞赛事的,最高资助 100 万元;举办其他各类型区域性职业赛事或大众赛事的,最高资助 50 万元。
2.项目需在光明区举办,符合本规程第七条第(五)款赛事分级条件的电竞赛事。
3.申报单位为实际承担办赛支出的赛事主办方、承办方或执行方,申报单位须提供针对赛事活动的授权确认、协议书等证明文件。由多家单位联合主办或承办的,推荐其中一家为申请单位并出具授权文件。
4.申报单位需在活动举办前 3 个月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的备案通知完成备案。
5.支持范围包括场地租赁、宣传推广、选手奖金、品牌授权费用等,参照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款经费支持范围执行。
6.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国家队项目与体育俱乐部合作项目 国家队项目与体育俱乐部合作项目 国家队项目与体育俱乐部合作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1.资助标准:与光明区体育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的国家队运动训练项目,给予每年 50 万元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经光明区政府审定的国内外体育俱乐部合作项目,按照实际合作经费 50%一次性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助。 2.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为与光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开展的国家队运动训练项目或经光明区政府审定的国内外体育俱乐部合作项目。
3.申报单位为项目实际承办方或组织方,多家单位联合承办或组织的,推荐其中一家为申请单位并出具授权文件。
4.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一)体育展会补贴项目 体育展会补贴项目 体育展会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1.资助标准:对参加国内外重要体育展会的单位,按实际参展费用 50%给予资助。国内展会每项最高资助 10 万元,国外展会每项最高资助 20 万元,每家单位每年累计资助最高 100 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并经审核适用本规程的,给予差额补贴。
2.国内展会指由深圳市及以上产业主管部门或深圳市级以上体育产业类行业协会主办或承办的体育产业类展会;国外展会指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权威认证的展会。
3.申报单位独立参展,并在会展展场租用独立展位展示光明企业生产的体育产品。
4.资助范围仅限于展位租赁费、展位搭建费、展品运输费等活动费用,申报范围为 2019 年 9 月 27 日后所参加的展会。
5.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二)体育场馆建设项目 体育场馆建设项目 体育场馆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1.资助标准: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30%给予一次性扶持。
其中:(1)建筑规模在 2000 平方米(含)-5000 平方米(不含)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 4000 平方米(含)-10000 平方米(不 - 54 - 含)的户外体育场,按照投资额 30%一次性给予最高 150 万元资助。
(2)建筑规模在 5000 平方米(含)-10000 平方米(不含)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 10000 平方米(含)-20000 平方米(不含)的户外体育场,按照投资额 30%一次性给予最高 200 万元资助。
(3)建筑规模在 10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室内体育馆或建筑规模在 20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户外体育场,按照投资额 30%一次性给予最高 250 万元资助。如同一场馆包含室内室外两种类型建筑,可按建筑规模分别申请室内和室外资助。
2.项目为 2019 年 9 月 27 日后在光明区建成竣工,且正常对外运营一年以上。
3.体育场馆指向公众开放,能够开展球类、田径、武术、体操、冰上、游泳等单项或多项体育赛事或活动的室内外体育场馆(不含健身场馆)。
4.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出示房屋产权证;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所、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作为承租方建设体育场馆的,剩余有效租赁期不少于 5 年。
5.项目投资建设资金来源于社会资本。
6.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十三)配套扶持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1.资助标准:按照所获资助或奖励资金的 50%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最高配套支持 300 万元,省级最高配套支持 200 万 元,市级最高配套支持 100 万元。原则上,市、区对同一项目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该项目经审计认定支出的 50%。《若干措施》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配套扶持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获得的国家、省、市级资助或奖励经费已实际到账。
3.配套资助金额以申报单位实际到账资助或奖励额为参照依据。
4.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受理时间:2021-10-20至202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