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原创动漫、影视、舞台剧、出版物 奖励申报指南

一、奖励对象

本计划的奖励对象是:

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符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的影视动画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动漫电影、在深圳立项的电视动画片;

在深圳市批准注册成立的影视制作单位,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广东省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作品;

深圳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创的舞台剧;

在深圳市范围内,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单位和发行企业,不直接奖励个人。

二、奖励范围

2017-2018年度播出和获得国内外相关奖励的深圳市原创动漫、影视、舞台剧、出版物。

三、奖励标准

(一)原创动漫产品的播出奖励标准:

对在本市立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影视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境内上星卫视、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2000元;

2.在省级上星卫视播出每分钟奖励1000元;

3.在省级少儿动画频道播出每分钟奖励500元。

同一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均有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申请本项奖励的影视动画片需提供专业机构数据报告。

原创动漫产品的获奖奖励标准:

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美国安妮奖、洛杉矶动漫展、法国昂西国际动画节、加拿大渥太华国际动画电影节等)、国际A类电影节(柏林电影节、戛纳电影节、威尼斯电影节、东京电影节等,下同)主要奖项的,奖励50万元。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美猴奖、星光奖等)的,奖励5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50万元,获其他奖项奖励30-40万元);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优秀国产动画片的奖励10万元。

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原创影视产品的播出奖励标准:

电视剧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20:00-22:00)播出的,奖励100万元;在央视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50万元;在境内上星卫视黄金时段(20:00-22:00)播出的,奖励50万元。同一作品在多个平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电影在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时段(17:00-22:00)播出的,奖励30万元。纪录片在央视纪录片频道播出的,奖励30万元。

原创影视作品的获奖奖励标准:

1.电影类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以及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等国家级电影最佳故事片的作品,奖励50万元,获得提名的奖励30万元;获得以上奖项单项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参加国际A类电影节获得主要奖项的,奖励50万元;获得“奥斯卡金像奖”(即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奖”)的,奖励200万元。

3.电视剧类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以及飞天奖、金鹰奖等国家级大奖的,奖励5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最高奖奖励50万元,其他奖项奖励30-40万元);获以上奖项单项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作品获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4.获得国际知名纪录片主要奖项(德国莱比锡国际纪录片短片电影节、荷兰阿姆斯特丹国际纪录片电影节、威尼斯纪录片电影节、波兰克拉克夫纪录片节、法国真实电影节等)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内权威纪录片奖项(中国电视纪录片学术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广州国际纪录片大会、四川电视节金熊猫奖等)的,奖励50万元(如奖项分等级的,获得最高奖奖励50万元,其他奖项奖励30-40万元)。

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三)原创舞台剧的演出奖励标准:

对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具有较好社会反响的原创舞台剧,演出场次超过50场的,专项资金按照15000元/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20000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原创舞台剧的获奖奖励标准:

1.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50万元;

2.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精品剧目,奖励50万元;初选剧目,奖励10万元。

3.获文化部“文华大奖”剧目,奖励50万元;“文华剧目奖”剧目,奖励10万元;

4.获中国京剧艺术节、中国戏剧节金、银、铜奖的剧目,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

5.获文化部“群星奖大奖”的节目,奖励10万元;

6.获得中国戏剧奖单项奖(如曹禺戏剧奖、戏剧梅花奖)等国家级单项奖的,奖励10万元。

同一剧目在同一年度获两项以上(含两项)奖励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四)原创出版物的获奖奖励标准:

对奖励对象出版的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获得新闻出版总署“中国政府出版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获得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

4.获得新闻出版总署“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华优秀出版物”提名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

5.获得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南粤出版奖”的“优秀出版物奖”、“先进出版单位奖”及广东省出版业协会“广东优秀出版物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